一家三口被“妨害公务”的河北访民武金花控告状



我叫武金花,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下安村村民,196391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6309010228,联系电话,15128143868.邮编,050309.

主要反映:
我一家三口被井陉县的贪腐官员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妨害公务罪单纯的从法律角度讲,根本不能成立。但涉及腐败报复因素,贪污腐败分子怕我上访反映他们见不得人的坑农勾当,才将我们无辜冤枉。

请求:

上级政法、纪检、检擦等部门依法对社会影响较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受理督查督办,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井刑初字第00057号;(2009)石刑终字第00252号的错误裁判。

事实与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021日出据(2013)冀刑监字第137号刑事再审决定。2014729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法庭上,公诉人面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闭口无言。  

侦查起诉卷中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大部分侦查办案人的签字是假的,201448日我依法申请法院对办案人窦海平的笔迹鉴定后,201479日井陉县公安局出据的《情况说明》“……该参与了此案初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询问了个别相关人员,但未及时在询问笔录中签名,后来在整理案卷时,由其他办案人员代签。此《情况说明》没自然人签字,没其它证据证明窦参与了此案初期调查取证询问了相关人也无非是违法办案的当事人和伪造窦海平签字的侦查人,此《情况说明》毫无意义。

另外,办案人李广云、赵展袌笔迹不一样,是白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新证据;副镇长李志鹏询问笔录中出现他不在现场的事儿;副镇长高利国在大门外面站着,看见大门里面的我打了工商局大队长王建国左脸一巴掌(王建国本人说没打着;录像上大门里口看不见大门口),副镇长高利国居然说:我见武金花打完后,我仍然在大门外面站着(起诉卷6011行)?明显是编造的事实。公诉人对此没任何解释。
法庭上,我一家三口聘请的三位律师辩护:公务员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改判无罪

案卷中,工商、卫生部门证人证言:在镇政府开完会、分两组,分别由副镇长带队,新家没问题都集中到旧家,副镇长贾伟香10点后报案(贾伟香询问笔录证明),警察9点出警到我家(民警杜录延事情经过证明),我儿子许彦龙是移动厅职工,在家洗衣服不开门,民警用传票传他到派出所,12点之后我上访回家,卫生局的人还在我家院内询问我儿子许彦龙,明显是等我合法上访人,是针对性违法公务。
我丈夫许兰庭维护自己家合法财物,被镇政府的人殴打,我儿子回家路过拿手机照相,被辣椒水喷脸强制带了手铐。我从家中出来被包围也辣椒水喷脸,我被抬起扔到了工具车后箱拉走,我儿子和丈夫被镇政府的面包车拉走。可是笔录中都说是警车。冤枉我一家三口共同妨害公务。

一审开庭播放过被删剪过的16分钟的录像上,没妨害公务的事实,依法应保存30年的档案现在被人故意损坏,只剩两分多钟。镇政府公章证明:阻止执法、强制带走没录上没出证人签字。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百姓面前,使用暴力抓我一家三口,目击群众证人出庭证实,众所周知:用辣椒水喷脸强制抬走

请求上级对社会影响极大的冤假错案,责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
武金花代表全家人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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