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侨眷控告司法机关纵容违法拆房的犯罪嫌疑人



(2010-1-6)权利运动发布:

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尤亚芬,女,身份证号:320204195402242322,住北塘区山北街道新华村九曲基41号,电话:13606186606。

控告事项:无锡市北塘区惠龙派出所私纵犯罪的渎职行为。

事实和理由:
我是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新华村九曲基41号居民李卓芸的母亲。因女儿李卓芸三年前移民新西兰,所以,九曲基41号房屋一直由我代为看管、维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13时左右,我接到邻居电话:“有人在用挖掘机捣毁你家房子”后,立刻赶到案发现场。发现有人正驾驶着挂有“无锡市明珠拆房公司”字样的挖掘机(机型:SK200,机号:YM10-H5679)正在捣毁我女儿的房子,将面积约 300多 平米的三层别墅房,从二楼拦腰截断,致使三楼大部分发生坍塌,整栋房屋摇摇欲坠,就像汶川地震后的危房,已经无法正常居住。

在老百姓协助下,当场将实施犯罪行为的挖掘机驾驶员制服并抓获。(后了解此人名叫朱启文)与此同时,有人拨打110向无锡市公安局报警。

14时30分左右,北塘区惠龙派出所庄副所长、张副所长带领五名民警分别来到案发现场,派出所刑警对被破坏现场进行了录像,在人证、物证具全和近200名群众的见证下,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朱启文带至派出所,同时对本人与现场证人毛奕琴、杨纪英做了笔录。后将朱启文予以羁押。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了解此人就是挖掘机的主人,名朱启文,手机号码:13093029669 。 安徽人,此人共有挖掘机二台,挂靠在无锡明珠拆房公司。

本以为,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拆迁(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因为,明珠公司既不是拆迁人,也不是依法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光天化日,公然捣毁公民住宅并造成300多万元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毫无疑问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然惠龙派出所非但不出具立案通知书,也不采取任何措施将作案工具予以查封扣押,在时隔不到一天的12号下午,惠龙派出所却把犯罪嫌疑人放走,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事后我多次向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区分局提出控告,几经周折于七月二十八号接到惠龙派出所电话,到派出所拿到了一张没有立案日期的立案告知单。过后案件了无音信。本人又多次上区、市信访局,以及区、市公安局奔走,要求尽快将犯罪分子朱启文绳之以法。到二〇〇八年十月被告知,朱启文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号被取保审候,如今对犯罪事实已供认不讳的犯罪分子朱启文仍逍遥法外,对犯罪事实清楚,人证、物证、罪证具全的犯罪案件却迟迟没有任何进展,因此我有理由怀疑侦查机关没有尽到法定的职责。就连法盲都知道公安机关这样处理的背后意味着什么,面对公安机关如此明目张胆地私纵犯罪分子,故意纵容犯罪的枉法、渎职行为。我不禁要问:人民公安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究竟应该保护谁的利益?保护什么样的利益?没有司法的公正,那来和谐的社会。正如总理所讲:司法的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控告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朱启文目无国法,故意损毁他人合法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之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予以惩处。所以,控告人特向贵部门提出刑事控告,请求依法从速追究被控告方故意纵容犯罪的枉法、渎职行为责任,将犯罪嫌疑人朱启文绳之以法并由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此致!

(控告人:尤亚芬)
2010年1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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