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紧急会议,应对宜兴市法院卖法



(维权会议现场)

(2010-1-18)权利运动发布:
到今天为止,宜兴市汽车站地块22户居民就宜兴市建设局违法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给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行政诉讼一案,已经在号称全国先进法院的宜兴市法院搁置了整整72天(超过法定期限10倍余)。

今天22户居民在维权代表魏道华的带领下,再一次到宜兴市法院立案厅交涉。在交涉中,立案厅人员答非所问地称已经就魏道华的行政诉讼于09年12月23日裁定不予受理。魏道华诉宜兴市建设局违法被裁定不予受理,难道就可以剥夺其他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居民们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会议的议题是怎样应对全国先进法院的无厘头违法行为?

据悉,魏道华是09年10月29日用特快专递向宜兴市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其余如吴解南、鲁俊华、周美华等22户居民是09年11月6日用特快专递向宜兴市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的。09年12月21日,在宜兴市法院不作为的情况下,广大汽车站居民前往法院抗议,09年12月23日,魏道华收到宜兴市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

另据悉,在宜兴市法院作出的(2010)宜行诉初字第0001号裁定不予受理魏道华诉宜兴市建设局违法行政一案中,称:“本院认为(魏道华)请求撤销宜兴市建设局宜拆字许[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本院已于2004年受理并作出判决,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10项的规定,对魏道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再据悉,2004年魏道华以及22户汽车站被拆迁人并没有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魏道华以及22户汽车站被拆迁居民是在09年9月18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得宜兴市建设局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发放给根本不是汽车站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

即使有汽车站被拆迁人于2004年向宜兴市法院提起宜兴市建设局违法的行政诉讼,也不能剥夺其他被拆迁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在法律上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许可证)可以针对多个当事人,一个具体行政行行为(标的物)上也附有多个权利和义务(责任)关系;其次,中国大陆不是实行案例法的国家;而且,在宜兴市法院(2010)宜行初字第0001号裁定书中,并没有载明究竟是谁、以什么理由于2004年向宜兴市法院就建设局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了行政诉讼?与魏道华行政诉讼理由是否相同?行政诉讼的结果又是什么?

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许可证)的当事人经过行政诉讼后,就可以剥夺行政行为针对的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那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只需要重金收买一个当事人,做一个“周瑜打黄盖”式的行政诉讼就可以肆无忌惮违法行政了?

由此可见,宜兴市法院偏面引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10项,剥夺非法拆迁受害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当的。如此随意剥夺非法拆迁受害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也说明宜兴市法院这样所谓的全国先进法院,只不过是靠践踏国家法律、维护利益集团不法行为而获得的。

现在,魏道华已经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最后,宜兴市汽车站遭非法拆迁的22户居民在会议中统一思想,表示将视宜兴市法院违法程度而采取相应的维权策略。

相关联系:
魏道华电话:13338757505.
(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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