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党员陈余俊控告重庆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克扣工资


控告人:陈余俊(以下简称我)、男、现年54岁、汉族、身份证:510231195610266470(现无家可归)。

控告人:胡孝珍、女、现年54岁、汉族、身份证:510231550506622、手机:13509425877(现无家可归)。

被控告人:重庆市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原县联社主任袁和轩、叶刚

案由:克扣工资案

控告请求:

(一)、请求上层领导依法宣布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荣信联发(2005195号文件无效。

(二)、请求上层领导依法责令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和《劳动法》第18条第(1)、(2)项,第26条、第50条、第89条、第91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6条第(1)项、第42条第(5)项、第48条之规定,恢复我的工作,解决住房,补发被克扣的工资,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简要事由:

我于1977年参加农村信用社工作,在该单位连续工作28年,至今已有33年工龄,一个优秀共产党员把毕生精力献给了农村金融事业。到老来一无所有,由于单位用一些莫须有的事实克扣工资、逼迫辞职,现流浪北京,下面请看该案重心要点:

一、2000620日,中共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委员会,在党内开展创先争优工作,我被荣昌县信用联社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以荣誉证书为证);同年6月份,全县信用社停止发放大额贷款。8月份我调回荣昌县盘龙信用社工作时,已不再担任主任职务,我根本不存在发放贷款,又那来的责任贷款?

划分到我名下的所谓责任贷款,事实是这样的,联社将我从98年调安富信用社主持工作。鉴于安福信用社是个烂摊子,我立即开会制定了放款制度,每笔贷款都是信贷员负责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审批小组审批;大额贷款由审批小组研究决定报联社审批后才发放。依据本单位放款制度信贷员负70%的责任,审批小组负30%的责任,贷款是集体行为,不是我擅自发放的贷款,不是我个人行为,责任不应该属于我。只是我不嫖、不赌、无钱行贿领导,坚持正义的人遭整,弄虚作假的人反而联社领导重用,要风得风、要雨得雨。而真正有责任贷款的人信用联社却为他们办理内退,其他人违规放贷不离岗收贷,可照常领工资等等……。

二、我是信用社的老职工、老主任,以社为家,急百姓所急,为了农村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连星期天都从未休息过,风里来雨里去,几十年如一日,把毕生精力和年华都献给了农村金融事业。我所到的三个信用社,两个社由亏损转盈余(石田信用社,盘龙信用社),我冒着生命危险把安富信用社从死亡线上拉回来,眼看就要盈余了,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却以发放贷款为由叫我离岗收贷,严重克扣我的工资,仅领250元。

我上有80岁的母亲需要赡养,孩子们又在上大学,而同等员工工资在2000元左右,我在单位没有住房的条件下,每天往返70公里以外坐车去上班,每天车费10元,每月所需车费300元,车费不给报销,我仍然坚持了一年多。

我曾经多次找县联社领导要求及时解决我的生存问题,县联社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采取威胁、卸磨杀驴手段逼迫我辞职。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此,荣昌县信用联社逼迫我写的辞职申请书是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所以我被克扣的工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现在仍然在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这就是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我并没有与荣昌县商业银行脱离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重庆市荣昌县农村商业银行(原荣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严重克扣工资、不给住房剥夺了我这个优秀共产党员的生存权。对于此事,我已向有关部门反映多年,尚未得到解决,因此,2010922日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荣人社信【2010258号关于胡孝珍《情况反映》的回复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完全不相符,故2010825日荣昌县联社的书面报告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继续剥夺我的生存权。现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提出控告,要求恢复我工作,解决住房,补发被克扣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和控告期间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正党纪、宪法、国法。

控告人:陈余俊、胡孝珍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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