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被炸毁企业被侵吞,维权上访23年无果谁是真正的罪犯?

丧尽天良的渎法者,我佩服你们高明的欺诈手段;我认清了你们巧取豪夺的土匪本性;我祝你们早日得到苍天的严惩!

我叫唐秀云,今年71岁。23年前,我家居住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县青城子镇头道街五组286号。

19911025日凌晨2点半,我家被罪犯恶意炸毁。当时现场让人惊心动魄。前后门窗全部毁坏、后墙整体坍塌、屋内土炕坍塌、电视、家具等日用品全部毁于一旦。二十四户邻居的门窗上的玻璃全被毁坏。当天我因处理企业被霸占一事不在家,幸免此劫。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儿二人被炸的全身是血,昏迷24小时,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现今我丈夫史文福、小女儿二人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

我家被罪犯恶意炸毁一事,我先后多次到丹东有关部门报案。当时,他们表面都非常重视,指令凤城刑警队尽快破案。凤城刑警队蓝队长仅去了一次,做了勘探、拍照,事后就不了了之。我到辽宁省、北京无数次举报,23年了无任何结果。

我认为:这起恶性的爆炸事件和卢玉芹、王淑彦等人欲霸占我筹建的“鞍青汽水厂”有直接关系。

199161日,我作为“鞍青汽水厂”的负责人,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签订了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我个人投资20万,他们四人分别投资一万,共计四万。我自己可分得利润60%,他们四人分得利润40%。分工明确、利益明确。合同最后一条明确说明: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三年,中途不得退股。

合同签订后,我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经营“鞍青汽水厂”仅二十余天,卢玉芹、王淑彦、二人便串通丹东市凤城法院欲霸占我筹建的“鞍青汽水厂”,以“诈骗罪”将我告到东市凤城法院。

1991628日,我到凤城法院开庭。民事厅长林显坤当庭将我们的股份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撕毁。我当场质问民事厅长林显坤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林显坤羞恼成怒辱骂我是“诈骗犯”。在场的于洪涛(卢玉芹的前夫),凶残的本性马上暴露出来,他疯狂的拿起凳子向我砸来,我被打倒在地。于洪涛打我的同时,非常野蛮的说:“凤城是我的地盘。一个外地女人想在我们这里当领导没门,打也把你打出去,实在不行,我用一车炸药把你家炸平。”林显坤公开叫嚣:“打死三、四个也不怕。”我在“鞍青汽水厂”工人的保护下,离开了法庭。在我出门的时候,林显坤恶毒的喊叫:“唐秀云诈骗犯,我让派出所抓你。”果然,当天晚上派出所,出动大批警力到处抓捕我。野蛮的警察,为了大造声势竟不顾警规在我家院里鸣枪。吓得我80多岁的婆婆当场昏迷。

我就林显坤这种违法行为到丹东市、辽宁省控告。正在我状告林显坤的同时,于洪涛(卢玉芹的前夫)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鞍青汽水厂”打砸抢。同时我家的房子被罪犯恶意炸毁。紧接着我筹建“鞍青汽水厂”被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霸占。

1992729日,凤城法院做出:法凤(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此《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判我败诉。我当时表示上诉。凤城法院院长于春良明确说此《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但院长于春良表示让我告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帮我把“鞍青汽水厂”要回来,再和大家一起合作下去就算了。并做了批示缓缴立案费。我按照院长于春良的安排,请律师写好诉状,交到凤城法院。凤城法院却出尔反尔以各种借口不予立案。凤城法院在我一再要求立案的情况下,又故意刁难我,让我交五千元立案费。

1993630日,我如数向凤城法院交了五千元立案费。凤城法院以权代法,与19931116日作出:凤城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808号《民事裁定书》。此《民事裁定书》彻底暴露了凤城法院的卑鄙欺诈行为。裁定:“驳回原告唐秀云的起诉。”我被迫继续上访、上诉。

20061218日,凤城法院马国卿、关喜羊、周琪济三人给我退回4950元立案费。这确认了凤城法院枉法保护侵权者卑鄙行为。

2013年辽宁省丹东市政府信访办,到京对我和丈夫史文福,采取软硬兼施的欺骗手段,将我们骗回的丹东。丹东市凤城法院史厅长,于2013917日,给了我两份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计:20101210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丹中信终字第44号(2010)、丹中信终字第45号。我看了这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气的欲哭无泪。这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明目张胆的违背事实,继续说谎造假。更荒唐的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是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1019日,做出的(2010)辽信终字第99号、(2010)辽信终字第100号两份《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既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就有了结论,为什么到2013917日才给我?这充分说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是见不得人的!

凤城法院做出:法凤(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说:“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伙经营期间,能够分工负责,共同劳动,应当参与利润分成,合伙既已终止,被告亦应返还原告股金”。试问:我的股金由谁返还?“鞍青汽水厂”到底被谁抢占了?“合伙既已终止”一说更是天大的谎言。199161日,我与卢玉芹、王淑彦、尤泽君、朱如凤等四人签订了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明确说明:合伙经营“鞍青汽水厂”三年,中途不予退股。民事厅长林显坤当庭将股份经营“鞍青汽水厂”合同撕毁。充分说明卢玉芹、王淑彦等人买通丹东市凤城法院,有预谋的霸占“鞍青汽水厂”。而我多年上访、上诉,丹东市法院、辽宁省高院却一直推诿,最终做出的《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却说:“凤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无不当。”法理何在?天理何在?

辽宁省高院、丹东市法院、凤城法院的渎法造假的水平并不高明,不攻自破。既然“凤城法院(1992)民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无不当。”为什么当初凤城法院院长于春良明,让我起诉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法院一边把“鞍青汽水厂”查封,串通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把“鞍青汽水厂”交给他们内部人生产;一边让我起诉青城子铅矿劳动服务公司,同时,跟我要高格的起诉费,拖延时间,最终做出(1993)民初字808号裁定:“驳回原告唐秀云的起诉。”多么明显的欺诈行为!而辽宁省高院、丹东市中院在《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上,竟大言不惭的说:“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抢劫了我的企业到成了有理的。法官的权利大无边啊!

我们老两口,已年过古稀。在上访路上,已煎熬二十多个寒暑了。被腐败贪官,拖得走投无路。因而,我们老两口决定:就是搭上我们的老命,也要到天安门广场昭告天下,绝不把遗憾带到阴间!

201445

唐秀云电话:1324005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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