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居民蒋湛春指:法院已沦为官员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蒋湛春回到北京案发地讲述9月24日被暴力劫持的恐怖一幕)(蒋湛春的上诉状,上诉状中蒋先生要求给予政治避难)

(2009-12-30)权利运动发布:
镇江市京口区东菜市街12-1号居民蒋湛春,09年9月24日下午陪同朋友到北京景泰桥农贸市场购物,突然遭八个来自镇江的暴徒将其劫持。蒋湛春被绑架到镇江后,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竟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蒋湛春从拘留所出来后,就京口区公安分局违法处罚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09年12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2009)京行初字第61号歪曲事实、违背国家法律的丑陋判决。

在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对蒋湛春作出的镇公京(四)决字[2009]第10621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2009年9月24日,蒋湛春在北京景泰桥附近农贸市场内,将劝其返回镇江市四牌楼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林海鹏的手背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湛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200元。证据有四牌楼派出所对林海鹏的笔录、手背咬伤的图片、镇江中医院9月26日的病历,以及范天明、夏建国、辛伟荣、张安东等证人证言。

从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漏洞百出和打击报复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上,首先,09年9月24日陪同朋友到景泰桥农贸市场购物,并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七条保护的!其次,林海鹏等八个暴徒凭哪一条法律有“劝返”蒋湛春的权力?林海鹏等八个暴徒所实施的暴力行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在基本逻辑上,一个身高只有1米50左右的蒋湛春面对八个实施暴力劫持的暴徒,有能力咬伤其中的暴徒林海鹏吗?既然暴徒林海鹏被蒋湛春咬伤,为何其不立即到医院治疗,而是过了两天之后到医院治疗?更为可笑的是,法庭上出示的被咬伤图片竟然不是牙齿咬伤的痕迹,而是一条直的陈旧性疤痕!更加荒谬的是,法庭所谓的证人证言竟然都是9月24日对蒋湛春实施劫持的范天明、夏建国、辛伟荣、张安东等暴徒!

据了解,蒋湛春之所以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0天,是因为其在拒绝非法劫持中被侵害,而导致头部伤痕累累,当局为了湮灭违法犯罪证据而将其非法关押,直至头部的肿胀消退,行政拘留实际上就是一种拙劣的障眼手法。

蒋湛春对镇江市京口区公安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基于林海鹏等共党暴徒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肆意践踏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事实之上的,而且法律依据是充分的。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里,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机关必然败诉,实施暴力劫持的暴徒暴力被追究法律责任。但,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竟然无视这些国家法律和基本事实,完全丧失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文准绳”的审判原则,充当了一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其不光彩的角色。

蒋湛春的行政诉讼维权案,与现实共党官员为所欲为滥用权力和暴力,致大量平民百姓伤残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件相比,确实属于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案子。但,正是这样的小案子却折射出社会主义专制制度下“民告官”的不可诉本质!

面前,蒋湛春已经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蒋湛春的基本人权吗?
(闻天不祥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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