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关注林洪楠律师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公民建议书


--传自《维权网》
(作者:刘晓原、李方平、金光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就在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超过审限迟迟不作宣判之时,该案被告人吴华英(福清纪委爆炸案申诉人)的辩护律师林洪楠遭到福州市司法局责令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年逾7旬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林洪楠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恪守执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其接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警匪枪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等一系列全国大案要案中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但是,由于林洪楠律师坚守正义和良知的底线、仗义执言,为此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正在会见被告人吴华英时在看守所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突然送来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林洪楠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莫须有”的理由是林洪楠律师在2002年担任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注: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审理案件)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

我们认为,该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是对林洪楠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侵犯,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

一、该行政处罚严重缺乏事实证据

福州市司法局所指的林洪楠律师泄漏的文件是《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该份《会议纪要》作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的案件材料装订在福清市公安局侦查卷中,经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移送到法院,并经法庭上公示和质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公开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该份《会议纪要》是案件卷宗材料并不属于保密法意义的国家秘密。此外,林洪楠律师是该案六名被告人的十名辩护律师之一,所有律师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能复制到该份文件。福州市司法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会议纪要》系林洪楠律师外传,也无法排除公检法内部人员自行外传。

二、即便所谓证据成立,该行政处罚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

福州市司法局于2009年11月6日送达《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并于11月20日召开听证会。但该听证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在听证会前将证据和处罚建议书向申请人公示,鉴定人福州市国家保密局也没有派员出席,证人陈科斌、吴华英、陈伟等没有到会,当事人没有机会对鉴定人、证人质证,没有享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多名律师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没有事先告知当事人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同时,还违反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22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后的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决定书》没有在听证后15日内送达当事人。

另一方面,林洪楠律师阅卷复印《会议纪要》之时是2002年,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唤,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据此可知,此案已超过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

综上,我们认为: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方略,维护律师权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福州市司法局在既无实体证据,又违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对林洪楠律师做出了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是非常不妥当的,理应予以撤消。

林洪楠律师以70高龄之躯,践行法治,声张正义,不仅没有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嘉奖,反而遭到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确实令我们感到寒心,也让我们对执业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担忧。

鉴于此,我们特向司法部、全国律协提出建议,请求履行保护律师执业权益的法定职责,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林洪楠律师停业处罚案进行复查。

建议人: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金光鸿律师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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