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联合国向中国派驻人权观察组织的呼吁书

呼吁人:金广芬

鉴于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人权组织多年;鉴于中国政府多次承诺保障中国公民享有《联合国宪章》设定的所有人权内容;鉴于中国政府不能兑现《宪法》中公民人权的承诺,故发出此呼吁。

中国目前的现状并不象对外宣传的那么乐观,由于腐败猖獗,中国政府不仅无法实现《联合国宪章》设定的人权内容,就是宪法所承诺的公民权利也不能兑现,具体表现在:政府的强征、强拆导致公民的财产权没有保障;信访公民被截访、劫访,被“稳控”限制人身自由;被关精神病院、黑监狱、强奸;司法不公带来的冤民如潮、久拖不决,致使社会矛盾滞累,恶性案件频发;等等……

1942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提议,到联合国成立,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对于维护世界的和平、对于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特别是对于弱势人群的保护,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国,本应该理智的接收世界上最先进的理念,改变占世界上近四分之一人群的命运、对世界的进步做出垂范作用。然而,由于数千年的封建统治,将中国国民象“酱缸”浸渍的杂物,导致思想禁锢、陋习诸多,至满清时期,被列强瓜分,随之内战连连,民众陷于水火、民族濒临危机。是中国人民在国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联合起来,共同战胜反人类的法西斯势力,将人类历史文明大大的推进了一步。后来,共产党在内战获利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回首共产党执政的六十多年,并没有如《宪法》承诺的那样落实“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条款。

在财产权方面:公民的财产没有有效的保护,土地被强征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不经公民同意,房屋被强拆、宅基被侵占;

在人身权利方面:表达意愿的权利(如游行、示威的权力)被变相剥夺;选举国家领导人的权力被变相剥夺;控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力被限制、变相剥夺;知情权被剥夺;等等等等……

我们可以通过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极大”、一个“极小”的两个案例,看中国的“法治”和人权状况:

首先说“极大”的案件:

19973月,我家搞运输的汽车,被河间市法院以财产保全的名义扣押。经公证处“公证”,车上装载的都是假冒名牌厂家的汽车配件,事后查明:是时为现役军人金永新采购的装备部队的配件;系河间市个体户揭保国所生产。二人雇用一个叫刘国平的人押车、雇用我们的汽车运输至湖北汉阳。

车行至河南安阳境内,行驶中货物被盗,在当地报案后,车至夜间返回河北河间。

因为揭保国的堂兄揭志显是河间市法院执行庭的庭长,次日立案、扣车、“公证”、将货物解封、运回武汉。随后的审理,判决我们赔偿二人一万四千余元。我们上诉的结果,大体与一审相同。

我们将问题反映到全国人大以后,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经过调查,发现扣车没有依法办理缴纳保全押金,同时公证的程序违法、适用的法律错误。遂于9712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监督建议函,主要意见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范。由于假冒汽车配件装备军车事件的严重性,1998年的两会期间,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本案和假汽车配件装备军车事件作为议案,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然而,沧州中院的再审结果,依然我行我素。再申诉至河北高院,时间拖了十三年,最后,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移花接木到我的头上,然后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人大”成了“假大”,“圣旨”成了废纸。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三年过去了,依然杳无音信。

再说最小的案件:

20137月,我花400元钱、复印3页纸,从河间市档案馆调出我承包土地的合同档案,发现合同的承包人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丈夫的名字。丈夫从农村土地承包以前就是非农户口,没有承包土地的权利;而且所填写的地块极不规范,无法确认;丈夫的名字也系他人伪造。因为没有我承包土地的合同,所以也没有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这正是我上访多年诉求的东西。根据相关的法律,我要求村、乡政府更正,遭拒绝后,我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乡政府告上河间市人民法院,河间市法院行政庭的孙庭长告知,起诉的主体不应该是乡政府,是河间市人民政府。在变更了主体以后,依然既不立案,也不依法驳回。行政诉讼的法律成了遮羞布,使我陷入无助之中。

通过两个案例,稍有法律知识的人们,不用再做任何解释,就能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和症结所在。

我们不否认中国的法治在进步,更不否认习近平主席在开局之年之举措有扭转乾坤之气魄。然而,中国几千年所形成的陈旧思维、以及改革开放一切向钱看形成的腐败之根深蒂固,仅凭勇气或者决心而没有制度建设是不太可能扭转的。

据此,我认为,联合国人权组织应该在中国设立面向公众的观察组织,了解中国国民的人权状况,监督、敦促中国政府改善民众的人权状况,帮助中国政府提升文明施政的水平!

联系电话:1326932864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公民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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