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法院与开发商结利益盟,再出行政裁定要强拆百姓私产

 

(面对不法强拆,藏文宝决心做第二个范木根)

2014/3/10)权利运动发布:

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法发[2012]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纠纷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是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而且法院要对行政裁决中补偿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补偿裁决合法、且不偏低的情况下才可以受理。

然而,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开发商的利益不能久拖不决”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准则,第二次接受淮安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拆迁申请,作出(2014)河非诉行审字第0005号裁决书,裁定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东湖办事处翔宇大道240号文宝汽配门市部房屋符合强执行条件,要求产权人藏文宝搬迁。

在之前,淮安市清河区法院曾经于20131221日在接受淮安市金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拆迁申请、但尚未作出行政裁决书前,就匪夷所思地先行作出由院长卢正苏签字的强制拆迁公告。

藏文宝不服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的强制拆迁公告,及时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复议后,淮安市中级法院避重就轻,以法发[201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认为清河区法院在没有作出裁定书前先行作出强制拆迁公告违法,撤销了清河区法院对文宝汽配门市部房屋的强制拆迁公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在这一部专门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必须是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而且,依照法发[2012]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申请时,必须严格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安置的合法性,在确认补偿安置不偏低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作出司法强拆的裁定书,岂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开发商申请强拆的法律依据?而且还胡说八道什么非诉!

文宝汽配门市部位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要道的翔宇大道旁,由经营的门面房437平米、仓储548平米、住宅190平米、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共计近2000平米,产权人为藏文宝。2009年该地块被政府规划为商业开发后,淮安市房地产有限公司竟得该地块商品房开发。由于拆迁人一直拒绝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藏文宝市场价格的补偿,所以双方一直未能达成搬迁协议。

期间,作为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淮安市住建局曾经三次受理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行政裁决,分别裁决开发商给予藏文宝的补偿为42万、84万、以及84万加安置一块工业用地,可能淮安市住建局自己也感觉到这样的行政裁决与市场价值太离谱,所以主动撤销了自己前两次作出的行政裁决书,藏文宝正在对第三次非法裁决进行申诉。

为了与开发商共同的不法利益,估计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很快将再由法盲院长卢正苏签署强制拆迁公告。不过根据“两会”信息,“两会”结束时马上会出台司法改革方案,权利运动希望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的卢正苏院长能正视司法改革方案中的终身负责制,不要利令智昏再签署非法的强制拆迁公告。



藏文宝电话:1580523694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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