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被故意伤害,受害者家属以“罪责刑”不符提上诉

(2014/1/10)权利运动发布:
替夫追凶15年的福建省福清市冤民陈梅珍女士,在2013年的最后时刻终于盼来了福州市中级法院的(2012)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虽然在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杀害自己丈夫薛本福的何希健、林可平、高瑞明、陈勇强等4名罪犯分别被判刑,但均被以“故意伤害罪”轻判。作为受害者家属,陈梅珍与婆婆严家英,已经儿子、女儿一起,以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符为由,立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1998年7月17日下午十四点,有黑社会背景的何希健,因对薛本福教其老婆跳舞而醋意大发,纠集一群人冲进福建省福清市阳光大酒店韵豪舞厅,拿出准备好的砍刀向舞厅承包经营者薛本福疯狂砍杀,导致薛本福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这究竟是一起故意杀人还是福州司法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相信任何一个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够依据大白天的现场、以及凶手砍杀的程度得出结论。

众目睽睽之下的杀人事件发生后,父亲在检察院当领导的何希健不仅获得取保候审,还在福清市公安机关办理护照多次出国,甚至扬言“有钱,什么事都可以摆平”!事实上,在司法机关的保护下,何希健等故意杀人的歹徒长期逍遥法外,甚至目前仍然有部分团伙逃避在国外。

此外,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2)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居然未支持追凶15年的受害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15年追凶的经济损失,因涉及到自身的徇私枉法,福州市中级法院当然予以驳回。

昨天,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谈4个“绝不允许”,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罪责刑”不符的枉法裁判会得到终审法院纠正吗?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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