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村民正当防卫致死村长一案王复玲的二审辩护词


——关于王复玲涉嫌聚众斗殴上诉一案《二审辩护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 王复玲
的委托,并经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指派,我在 王复玲 涉嫌 聚众斗殴 上诉一案中继续担任其 二审 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王复玲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复玲,认真审阅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及相关证据材料,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错误:

1、关于一审判决认定510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王复春等人堵路的问题,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反驳观点,即: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除了谈到车辆堵路的问题,更多的是涉及到村里土地承包及王复春告状的问题。

2、关于一审判决认定512晚黄双来等人到王国廷家的目的同样是为了解决王复春等人堵路的问题,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反驳观点,即:黄双来等人去王国廷家时,根本没有提及堵路的问题,而且堵路之事已经解决,其去王国廷家的主要目的是针对王国廷告状之事,纯属酒后滋事。

3、关于一审判决认定512晚黄双来等人不是以非法方式进入王国廷家的问题,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被告辩护人的反驳观点,即:黄双来去王国廷家,并未得到王国廷的允许,是擅自闯入的。

4、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王复玲积极参与斗殴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黄双来等人第二次闯入王国廷家,王复玲看到其父亲正在被围攻时,才紧急上前去解围制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两个重要情节不容忽视:一是黄双来等人是去王复玲的父亲家闹事的,而不是王复玲的父亲去黄双来家闹事的;二是黄双来等人正在围攻王复玲的父亲,而不是王复玲的父亲正在围攻黄双来等人。因此,无论从道德的角度,当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被黄双来等六个壮汉围攻时,还是从亲情伦理的角度,王复玲毕竟是王国廷的闺女,她都应当上前去制止这种违法行为。由此可见,王复玲是在紧急情况下被动参与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

5、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王复玲不构成自首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案发后,王复玲于第一时间打了110报警电话,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前后供述一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

二、一审判决判处王复玲有期徒刑7,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应予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中,王复玲参与的行为仅是:当晚黄双来等人第二次闯入父亲王国廷家后,王复玲看到父亲被围攻,赶紧抄起铁锨欲上前帮忙,结果被黄力夺走了;夺走之后,王复玲又去争抢单刀,结果刀没有被抢下,反而左手被割伤。除此之外,王复玲再也没有别的参与动手打人的行为。正是由于王复玲的行为不是导致黄双来等三人致死的原因,她既不是直接加害人,也不是共同加害人,对此,一审判决也明确予以认定,因此,王复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是从犯。

2、案发后,王复玲除了于第一时间打了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之外,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积极参与施救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3、王复玲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而且,从案发前王复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案发后王复玲又拨打110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来看,她对本次惨案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王复玲的主观恶性较小,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4、由于被害人黄双来等人的行为本身不仅具有重大过错,而且构成违法犯罪,王复玲等被告的行为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因此,王复玲等被告具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5、本次惨案的发生,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多次不出警、不及时出警、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渎职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次惨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王复玲等被告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对王复玲的量刑过重,故,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对王复玲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

王复玲的二审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马纲权 律师

2013112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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