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无权进入看守所采访“诬告陷害”官员的网民


(2009-9-5)权利运动转发刘晓原BLOG:
9月2日,《海峡都市报》发表了“严晓玲案:三网民涉嫌诬陷罪”报道http://www.hdzxw.com/news/2009/9-2/FD_U_Article-1-53-51-5841043.html。我从报道中获知,该报黄珊、涂明两位记者,进入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涉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范燕琼、游精佑进行了采访。

两个记者能进入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采访,很显然是经过了公安机关批准。由此,我产生了两大疑问,公安机关为何允许记者进入看守所对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采访?公安机关是依据哪部法律(或法规、规章)的规定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

在网民代写的严晓玲事件的帖文中,提到当地公安局林副局长等人是KTV“后台”等问题,该帖文在网络论坛出现的第二天,福州市委宣传部、福州市公安局分别在官方网站作了辟谣,福州市公安局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予以澄清。澄清了相关情况后,事情到此本应也就该结束了。记得在今年四月份时,网络上出现了《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长拐卖民女》帖子和当事人讲述事件的视频,在媒体的关注下,还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后来,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此事。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陕西在没有动用警力情况下,迅速化解和解决了网络事件,消除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如果当时使用“小事化大”,动力警力来解决,大批抓获网民,陕西洋县也许比河南灵宝更加”出名”了。

令网民没有想到的是,对一个所谓的谣言帖子,福建公安机关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而是依照《刑法》动用警力使用刑事手段来惩处。

随即,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可能是指定管辖办案)将范燕琼、吴华英、陈焕辉夫妇、林秀英的弟弟、游精佑、郭宝锋等人“捉拿归案”(《海峡都市报》报道称是八人,不知还有一人是谁?),他们所涉嫌的罪名是“诽谤”。

范燕琼和吴华英被抓后,在规定时间内,家属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经过家属多次交涉,后来才拿到通知书。

7月1日,吴华英被刑事拘留,家属聘请了律师。7月4日,林洪楠律师向马尾区公安局申请会见,在规定时间内没能得到答复。

我接受游精佑家属委托,于7月9日飞赴福州市。我在福州市整整等了六天,也没能申请会见到游精佑。公安机关称,此案属于涉密案件,家属聘请律师要经过批准。第三天下午,公安机关表示同意家属聘请律师。我当即提出要求申请会见,公安机关称也要经过批准,并表示在四十八个小时内答复。第二天下午,公安机关答复我,领导不批准律师会见。也许是由于《新快报》在追踪报道,也许是律师的质疑起了作用,在我返回北京一个星期后,公安机关又通知我们,可以办理会见了。

由于将案件列为了涉密案,依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做法谈不上违法,无非是利用法律程序规定,让我在福州等了六天时间。负责安排会见的警官,有两句话值得玩味,他半开玩笑似地说,为何请北京的律师呢?福州市也有律师呀?

此案引起广东《新快报》记者的关注后,华静言记者为了采访这起案件,她给马尾区公安局打电话想采访。警方明确表示,记者无权了解案情,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福建网民被抓案,除了案发时,福建省媒体作了报道外,外省市媒体只有《新快报》在作跟踪报道。由于警方不接受采访,更别谈去采访犯罪嫌疑人了,他们只能采访犯罪嫌疑人家属和代理律师,记者为此感到十分地遗憾。曾经有一家很有影响力的媒体,打电话给我想采访此案,当记者听说警方不接受采访后,就表示无法采访报道了。记者认为,如警方不说话,采访风险太大。也许,记者担心“因言获罪”吧?

从“记者无权了解案情”至“批准记者进看守所会见”,这个态度的大转变,是为了向民众披露真实消息,而是有其他的用意呢?

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警方不接受媒体采访,并没有什么错。按照相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还不能谈案情呢?

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犯罪刑拘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在“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前提下,又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名逮捕。但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虽然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三个网民,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仍然还是处于侦查阶段(批捕后,侦查期限为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只要有合法委托手续就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案件涉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还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依照《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家属,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去看守所进行会见。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批准其他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去会见。对办案机关来说,法无规定即不可行。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批准《海峡都市报》两名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是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就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犯罪嫌疑人,这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我要质问的是,对福州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福建省公安厅是不是也该去处理?同级人民检察院是不是该去监督和查处呢?

三个网民涉嫌的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后,公安机关称案件不属于国家秘密了,但在律师会见时仍然派员陪同。我想,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范燕琼、游精佑,公安机关也会陪同前往吧?

如有公安人员在场陪同,这样的采访方式,且不说记者是否敢自由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敢自由畅谈吧?据称,记者采访严晓玲母亲时,也是有公安人员随同前往。

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他人员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想而知,记者能进入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案件情况,肯定是经过了公安机关的批准,很可能还受有“特殊使命”。

设想一下,律师去会见都要经过层层关卡,记者要想按正常程序进入看守所会见该有多难?其实,按正常法律程序的规定,记者根本进不了看守所采访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

三个网民是因“诬告陷害”公安局某领导而被抓,此案中公安机关的一些做法,要使民众不去“联想”几乎不可能。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应站在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记者写了两大版面的报道,在读者看来会以为很全面了。但在我看来,这样的长篇大论,脱不了选择性报道的痕迹。

避而不谈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问题,报道回避采访律师,没有律师的声音,倾向性太明显了。

从拒绝外地媒体采访,称外地记者无权了解案情,到违反规定让本地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与犯罪嫌疑人谈案情。后一种做法,不仅违反规定,这种安排出来的报道,也是让人难以信服。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称,福建网民被控“诽谤”官员案(我发文章时,涉嫌罪名还没有改变),可能创造了两个全国第一:因一篇“曝光”文章,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刑事拘留了五个网民(按《海峡都市报》报道,应为八人),这可能是全国第一次(另外,还有人被传唤);将诽谤案件列为与国家秘密相关案件侦办,这可能也是全国第一次。现在看来,还得再加上一个“第一”了,让本地媒体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刑事侦查阶段的“诬告陷害”公安局领导的犯罪嫌疑人,这可能又是全国第一次。

对民众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予以处罚。办案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了,由于属于知法犯法,更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

记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名誉会长马克昌,曾经提出过一个观点,即“不到不得已不动用刑罚”。这个观点,就是强调公民的权利,强调保障人权,强调刑罚是不得已时才动用。

八个网民,因为一篇帖文,因为一个视频,因为涉及到公安局的领导,就控以涉嫌“诽谤”犯罪。在放出五人后,明知他们构不成诽谤犯罪,却又以相同的“犯罪事实”,再控以涉嫌“诬告陷害”罪而予以逮捕。

从《海峡都市报》报道来看,谣言帖子并没有造成什么后果。如果因此而“诽谤”了领导,受害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许是因为领导受到了诽谤的缘故,案件才被当作公诉案来侦办了。

在社会各界的质疑之下,才知道办案程序错了,可仍然不想去改正,在强调镇压观念之下,用改变涉嫌的罪名,以此规避广受质疑的“自诉”与“公诉”问题。

退一步说,既使三个网民行为,对公安局某领导构成了诽谤,或构成了诬告陷害。由于网民们的目的,只是想帮助一下林秀英,只是想引起社会的关注,并没有要告倒某领导目的,且况他们没有向有关单位告发,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受害人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撤职,这充分说明网民的行为,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他们的行为最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那么,为何不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非得动用《刑法》动用刑事手段来惩罚呢?三个遭逮捕的访民中,范燕琼和游精佑帮助过弱势群体,在权力者眼中他们是“不受欢迎”之人。吴华英因弟弟八年悬而未决的爆炸案,上访了八年之久,更令某些部门头痛不已。如此看来,要对他们动用刑罚,应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我查了很多部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发现公安机关有权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采访羁押人员(特别是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由于我学识较浅,有可能对这方面规定理解有误;由于我的孤陋寡闻,也许国家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安机关有内部规定,而我又没有看到,以至发出了错误质疑。如果质疑错了,误导了民众,请求福建省公安机关予以指正,并告之相关的具体规定,我将不胜感谢!如果我质疑是正确的,那么请依照法律规定对批准记者进入看守所的违法人员予以查处。

另外,也请《海峡都市报》两位记者能回应一下,为何回避谈“诽谤”变“诬告陷害”的问题?为何不愿采访律师、不愿听律师的声音?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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