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未成年人在没有受害人指控下被判强奸罪刑16年



(2009-1-29)权利运动发布:福建省三明市沙县访民林碧仙女士十五岁未成年的儿子李林,在事实不清,疑点重重,程序不公的情况下,被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法院以抢劫罪和强奸罪判刑16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刑13年,母亲为澄清事实追求司法公正踏上艰辛申诉上访路。

2002年5月沙县法院和三明市中级法院在没有直接证据,只凭羁押疑犯的供述,判李林强奸罪成立,获刑11年(另两起由他人主谋,多人合伙抢劫价值300多元人民币财物的案件李林被判刑5年)。强奸罪构成的关键是违背妇女意愿,受害人黄某某否认被加害,有公安机关询问黄某某笔录。而且,作为成年人的黄某某在所谓的强奸案发生后还多次与李林融洽地在一起喝茶,这样的强奸罪在法律上应该是不成立的。

在所谓李林强奸案中,依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疑罪从无。在抢劫罪中,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实质性的暴力伤害,抢劫数额又很少的情况下,法庭应当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事实上,福建省三明市的司法部门对其他同案的未成年嫌犯都已经从轻和释放,而唯独在少管所积极改造的李林不能获得减刑和假释,司法部门给予的答复是李林的母亲坚持申诉。李林母亲表示其申诉的目的并不是袒护自己的孩子,而是追求司法的公正,自己的孩子在少管所积极改造就应该获得减刑的奖励,相关司法部门以监护人上访申诉而对李林进行报复将会毁了孩子的一生。

权利运动认为上访申诉是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追求公正的正当权利,与不认罪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希望三明市司法部门真正从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公正地对待一直积极改造的李林,因为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注我们的未来。

相关联系:
林碧仙:13141197014,13110581928.
福建省未成年人少管所李容华第四副大队长;13696830110,0591-22818752.
狱政科;0591-22818190.(胡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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