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中院以再释明证明中共领导不具有合法性




(这是无锡市中院第二次枉法作出释明)

2013/11/4)权利运动发布:

在中国大陆地区,实行中共一元化领导的制度,立法与司法也不例外。也就是说,法院的每一份判决都体现的是党的意志。三权分立与一元化领导孰优孰劣不作评判,但人民法院能否依照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却无形中成为了检验中共是否具有绝对领导(也可以称之为统治)的合法性的标准。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的被强拆难民万才芳,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的“法律释明函”,称其宜兴市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实施强拆并不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望其息诉服判。

宜兴市人民政府强拆万才芳的房屋是2010年的1119日,而开发商宜兴融达房地产公司获得万才芳房屋地块“建设项目批准书”的时间是2011年的37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具备5个前置条件,而建设项目批准书又是这5个前置条件中的首要条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书,开发商就不具有房屋拆迁的主体资格,宜兴市人民政府为不具有房屋拆迁主体资格的开发商强拆老百姓房屋,这还不是违法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才算得上违法行政行为?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131028日作出(2013)锡中交释字第178号“法律释明函”中,以及之前的于2012820日作出的(2012)锡行终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20121022日“法律释明函”都称,宜兴市人民政府是基于宜兴市建设局于2006317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而于2010年作出的强拆决定,而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本院作出(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

一份没有建设项目批准书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居然在建设项目批准书颁发前4年就经司法判决为合法有效了,而且《房屋拆迁许可证》针对的当事人万才芳还不知道,这样的行政判决合法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时,应当通知《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包括万才芳)参加诉讼,现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出于牟取不法利益,借司法的名义替违法获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作出一个枉法的行政判决,这样的行政判决显然对万才方不具有约束力。

纵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一次次明目张胆对万才芳作出的枉法裁判与释明,其意思就是党和政府与开发商一起强拆了你的房屋,我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参与分赃的一员,你一个老百姓就老老实实认了吧。

自己位于交通要道的500余平米的房屋,能就这样被官商勾结通过暴力与黑监狱给抢了吗?万才芳决定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与宜兴市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房屋的行政行为重新审理。

检验中共一元化领导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机会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指令无锡市中级法院释明的江苏省省高院,这一次会用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来维护与证明中共的合法性吗?

万才方电话:1306366692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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