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后,贪赃枉法受害者陈倪花到最高法院


(陈倪花在北京)

 

2013/11/13)权利运动发布:

在枉法裁判下被破产的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投资人陈倪花,在申诉上访多年无果的情况下,于中共18届三中全会前抵达北京。现在中央的“三中全会公报”要求确保司法独立公正审判,陈倪花期待自己的冤案会出现转机。

陈倪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是一起简单的合伙投资纠纷(即违约责任)案件,却被法院蓄意以“特殊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枉法裁判,导致陈倪花价值几百万的房产被以80万拍卖执行。

本案的事实是:19997月,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院委托机构拍卖因为负债而无法清偿的镀膜厂房产及厂区土地使用权,最终由周华、李其泛、李中练买下该被拍卖的厂区资产,并由法院做出苍法执字(199971739394号民事裁定书确权。很快周华等人将该地块溢价转让给了陈倪花、侯传稳、朱仲强、章成森、黄金珠等人,在这2352千元人民币的共同出资中,陈倪花占绝对大股。

林秀伦、陈细香夫妻俩得知这一转让情况后,要求参股,与陈倪花、侯传稳、朱仲强、章成森、黄金珠等人共同出资,并以一本36万元的存折抵押给周华等卖受人。然而,林秀伦、陈细香夫妻觉得这笔投资可能存在风险,就到私自到银行把抵押的存折挂失,然后把钱取走。此时,林秀伦、陈细香夫妇实际上已经撤资,退出了共同投资。

当陈倪花、侯传稳等人向周华等人支付完厂房以及土地转让费,向土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苍南县人民法院原来作出确权的(199971739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将陈倪花、侯传稳、朱仲强、章成森、黄金珠,以及已经撤资的林秀伦、陈细香夫妇变更为受让人。

由于法院不愿意纠正裁定书,而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必须按裁定的实名办理,故陈倪花和其他投资人再次通知林秀伦、陈细香夫妇商讨参股事宜,但林秀伦、陈细香夫妇表示不再参与,陈倪花等人只能以错误的确权裁定书,出钱办理了受让厂房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后共同投资人对买下的厂房进行清理、划分界限、订立契约、办理报建手续。最后,大家依份额追加投资350余万,历时四年多建造了如今的商住楼。

当商住楼建好后,共同投资人按照份额分割了房产。而此时,房产也出现了井喷,后悔莫及的林秀伦、陈细花夫妇就依经法院自作主张变更的(199971739394号民事确权裁定书,到法院提起共同出资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可能是考虑到自己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证据,林秀伦、陈细花只好撤诉了。

可能是在法院的支持或者合谋下,本已经撤诉的林秀伦、陈细花夫妇一计不成,又使一计,以陈倪花在其出资的土地上建房属于“特殊侵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赔偿170万人民币。虽然林秀伦、陈细花夫妇更换了案由,但本案诉争的焦点依然是林秀伦、陈细花夫妇有没有实际出资。但此时,人民法院根本不顾周华、李其泛、李中练、侯传稳、朱仲强、章成森、黄金珠等人向法庭提供的“林秀伦、陈细花夫妇撤资”的证明,也无视林秀伦、陈细花当初到银行挂失、撤资的基本事实,仅以自己法院私自变更的(199971739394号民事裁定书作为判案依据,作出支持林秀伦、陈细花夫妇的诉讼请求。

由于陈倪花在转让与建造房屋的前期投入了200余万,再也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市值300余万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最终由林秀伦、陈细花的亲属以80万拍得。

在依腐治国的制度下,人民法院在刑事冤案与政府胡作非为的行政诉讼中,始终以党的利益至上原则予以“私法”保障,那么到了民事诉讼,当然要得到徇私枉法权利的回报。现在18届“三中全会公报”说要追求司法公正了,陈倪花的命运会出现转机吗?

陈倪花电话:1385877634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