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私法在湖南吉首又出奇迹


——黄光生被交警伤害骨折反被以妨害公务秘密判刑一年



(原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与黄光生的妻子探讨案情)

《二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黄光生之子黄渊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担任黄光生的辩护人,现就黄光生被交警伤害骨折等、反被吉首市法院以妨害公务判刑一年,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还有多少谎言等待揭露?

1、一个公诉案件却不送达起诉书,实在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奇闻。

本律师在20131118日上午会见黄光生时,得知其没有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经询问二审法官被告知“向黄光生送达了,但黄光生拒收”。经查一审案卷材料,确实有那么一个拒收的送达回证,由一个叫彭敏的签字。但仔细一看,彭敏签的是“罪犯拒收”,但在送达检察院起诉书时(且直到二审判决生效前)黄光生还不是“罪犯”,只能证明彭敏证明的不是黄光生。还有,彭敏何许人也,没有任何身份证明,更没有让彭敏出庭作证。

也许,一审法官是无需让彭敏出庭作证,因为一审开庭笔录记载,黄光生在2013930日收到了起诉书。

那么,到底是收到了呢,还是拒收了呢,还是根本就没有送达呢?既然一审法院的两份材料相互矛盾(一个拒收、另一个收到),只能认为就根本没有向黄光生送达起诉书。从业27年,听说过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还没有听说过公诉案件拒收起诉书的,更难以想象不送达起诉书就做出判决的。为避免孤陋寡闻,本律师向湖南律师杨金柱电话咨询湖南的实际情况,金柱律师也十分吃惊并表示要关注这一奇闻。公诉案件没有送达起诉书,本律师从业27年见所未见、闻所未闻。看来,真要创造中国法制史上的奇迹了。

2、一个刑事判决,两个不同的判决书,为什么要伪造判决书呢?

在本律师向一审法官提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时,该法官向我宣读了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报送的一审判决书,上面是“普通程序”。可是,一审法院向黄光生送达的判决书上却是“简易程序”。两份不同的判决,据讲一审法院向市委书记秦国文的解释是“打字员搞错了”。“临时工”等已经成为推脱责任的惯用手法,但这次“打字员”显然不能成为替罪羊,因为打字员打错只能是两份判决书都错,怎么会出现两份不同的判决书呢?

事实上当黄光生的儿子黄渊得到一审判决书后,发现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时,已经询问了一审法官,当时该法官还向黄渊解释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

用“简易程序”遮掩程序违法,用“普通程序”哄骗二审法院,为了枉法裁判,真是不折手段。

3、本是取保候审,为什么要编造网上追逃抓捕?

黄光生是在201376日被取保候审的,在201394日在吉首市公安局控告交警将其打伤时又被抓捕。但奇怪的是,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的“到案证明”却谎称是“在公安局门口发现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黄光生,我所民警将其抓获,并执行逮捕。”

编造网上在逃抓捕,实质上就是为压制举报而抓捕找借口。

4、你们的监控录像为什么又缺失了?是不是为了掩盖交警故意用刀割断黄光生右手食指肌腱等的事实?

在发生冲突后,交警队开始宣称有录像,但最后又辩称录像缺失。与沈阳小贩夏俊峰案件一样,发生案件的地点在执法机关的办公室内,相关证人就是发生冲突的执法人员,这样的证人证言又有多大证明力?既然有录像,拿出来就是了,为什么不敢出示呢?据吉首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历,黄光生除了肋骨骨折外,还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和右手食指屈肌腱及神经损伤。据不出示录像,是不是为了掩盖交警故意伤害的事实呢?

5、为什么要故意掩盖骨折事实?

黄光生向本律师陈述,其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其被交警打断肋骨等的情况。除此外,其本人和亲属也已经多次向多个部门对此提出控告并多次提交CT检查报告单等。对此,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为什么充耳不闻?你们在掩盖什么?为什么要掩盖?

6、为什么要谎称案卷还没有转到湘西中院?

以上五个问题均发生在二审以前,而这个问题则发生在二审法院。黄光生上诉后,其子黄渊多次向法院查询该案是否移送到二审法院,本律师也于20131118日上午845分左右当面向二审法院大厅的对外窗口询问该案是否已经移送到二审法院,该办事人员装腔作势的查了一番后说二审法院还没有收到该案。作为一个律师,不敢相信二审法院会在这个问题上说谎,但在会见黄光生时得知二审法官已经提审过他以后,发现自己太天真了。由于不再相信二审法院大厅对外窗口的办事人员,于20131118日上午1140分直接到二审法院刑一庭内勤查询,才得知该案早就移送到了二审法院。

在此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谎称案卷还没有移送到二审法院呢?难道是像一审法院那样害怕被告人亲属请律师为黄光生辩护吗?

二、非经法庭当庭质证、所有案卷中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仅仅根据以上被揭露的谎言,就足以证实一审公、检、法机关在故意制造冤案,他们收集的言词证据难道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么?因此,必须重新开庭,并通知这些所谓的证人出庭接受辩护人的当庭质证。否则,一审作为定案依据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以外,还必须调取冲突发生地点原始录像、并对黄光生被伤害做司法鉴定。

三、一审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撤销原判并移送湘西以外的法院审理

以上被揭露的谎言充分说明了本案在当地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故本律师在此特别提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移送湘西以外的法院审理。

本律师知道,黄光生被交警伤害骨折等、反被以妨害公务判刑一年,背后一定有干扰司法公正的利益集团在操纵。因此,我的辩护也不会有任何作用,本案也不可能在二审法院得到纠正。但我能做的就是:将公开揭露已经发现的谎言,并不断寻找其它枉法裁判的证据,直到将打断黄光生肋骨等的交警绳之以法,直到为黄光生昭雪。

黄光生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

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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