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法院以蓄意枉判预示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的死路


(2013/11/28)权利运动发布:
中共18届三中全会通过了长达2万字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九项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表述确实让人振奋!同时,这样的表述也让深谙官僚社会主义司法零公正的人们感到疑虑重重,因为司法全公正连欧美这些有非常完善的民主法制国家都不可能做到!事实上,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作出的(2013)天行初字第31号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以结果为作为评判”、依据“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作出的蓄意枉法裁判,来预示中共关于司法改革又将是一个欺骗全体中国人民的谎言!

如果不依行政结果作为行政是否作为的评判标准,那么,所有行政机关在民众要求其作为下,都可以装模作样地作为一下就可以避免被追责了!由此可见,三中全会后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的(2013)天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揭示了官僚社会主义司法零公正的顽固性与恶劣性!

天行初字第31号行政诉讼,是维权人士张建平为出租车从业人员维权中的一个案例。该案在2013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中,主审法官梅磊归纳了两个诉争焦点:1、原告作为出租车挂靠经营者,在出租车更新后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与出租车公司变更挂靠经营合同?2、在出租车公司拒绝变更挂靠合同的情况下,原告有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被告运输管理处监管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挂靠经营合同?

对于主审法官归纳的这两个争议焦点,张建平以《常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6号文)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常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3号文)第三条,以及《合同法》等给出了法律法规依据。郑建伟律师则阐明了出租车实行公司化经营就必须在挂靠经营与被挂靠单位、以及行政监管部门三方之间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必要性。而这些法律依据与代理意见,完全符合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第二项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在出租车行业,早期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出租车营运证无偿审批给一些从事客运服务的公司和个人,后出租车因为属于行政审批而价值暴涨,这些早期通过无偿获得营运证的公司和个人就高价转让出租车驾驶员,让出租车驾驶员成为投资主体,然而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经营。在法律上,出租车驾驶员通过转让的投资有足够的法律保障,但在拒绝民主选举、拒绝三权分立的现代政治文明、以及拒绝司法独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中,法律的保障只能体现在纸面上。

由于行政审批(垄断经营)产生了出租车营运收入的保证,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就开始联合出租车公司对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实施抢劫。其步骤就是:当出租车进入新一轮报废更新期时,

首先,受交通局行政委托管理的交通运管处将报废更新的行政权力下放给出租车公司,美其名曰公司化经营;然而拥有了行政权力的出租车公司要求挂靠经营的出租车从业人员与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否则就拒绝提供出租车更新手续。挂靠经营的出租车从业人员当然不愿意将出租车物权拱手相让,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本应提供出租车报废更新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却调解为名,装模作样到出租车公司“作为”一下,然而配合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挂靠经营者实施胁迫签订等同于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一样的“出租车承包协议”。如果挂靠经营者坚持自己的财产权利,不愿意出租车经营权被出租车公司掠夺,那么你将永远更新不了出租车!

在江苏省常州市的995辆挂靠经营的出租车,其中大部分就是这样被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抢走的,目前还有几十辆出租车至今已多年都不能更新,造成多次出租车从业人员大规模罢运和抗议。

张建平代理的这一起出租车被蓄意侵吞案件,正是通过2012年六个月的抗议才得以更新,但至今出租车公司拒绝依照《常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挂靠经营合同,而作为常州市新北区判决确认的出租汽车监督管理部门的常州市运输管理处,也拒绝履行监督管理责职,默契配合出租车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

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法定职责,配合出租车公司对挂靠经营的出租车从业人员财产肆无忌惮实施侵犯,实际上就是一个官僚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力寻租的结果。

18届三中全会的“深化改革”决定的一大特色是:要在加强一党专政下有充分保护产权的自由市场竞争经济。可能正是“集权与改革”的这一对矛盾体,让天宁区法院嗅到了“决定”在司法去行政化的同时,实际是转向司法党徒化,即为利益集团服务的司法犬儒主义化,所以才肆无忌惮作出蓄意的枉法裁判。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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