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铁路爆炸案刑讯逼供定罪,嫌疑人家属鸣冤八年


(2009-8-19)权利运动发布:
2000年11月16日凌晨4点55分,广西柳州市境内的桂黔线K263公里+276m处发生爆炸,K143旅客列车受损停运8小时33分钟,造成经济损失70余万元。

2001年4月2日-15日,广西南丹县人莫明东、莫明敬、姚再付、龙和军、莫家贤、姚秀波在各地遭到抓捕,2001年7月16日,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1)12号一审判决,嫌疑人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姚再付、莫明东、龙和军被认定犯有“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和“非法持有爆炸物罪”,分别被死缓至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姚再付、莫明东、龙和军等人当庭翻供,提出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高级法院在经过二审审理后,直到2004年6月26日才向上诉人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中只是将柳铁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龙和军“非法持有爆炸物”改为了“非法买卖爆炸物”。
广西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铁路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家属积极进行申诉,聘请的律师也积极收集证据。

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主任韦乡棉律师在卷宗中发现,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等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公安机关将他们关押在南丹县的宾馆里进行审讯,直到40多天才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显然违反了1998年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实施的《公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但当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属于私设公堂行为,其收集所得的证据属非法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莫家贤、莫敬明、姚秀波等犯罪嫌疑人反映,公安机关在审讯中还采用诱导、恐吓等手段,尤其是采用长期审讯不让休息,使莫家贤、莫明敬、姚秀被等人在丧失意识的情况下按照要求“招供”,甚至照着审讯人员提供的草稿承认所谓的“犯罪过程”。韦乡棉律师也从案卷的卷宗中得到证实。

在莫家贤、莫敬明、姚秀波家人和律师的坚持依法申诉下,广西高级法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6)桂刑申字第175号再审决定书,由高级法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2008年12月26日广西高级法院作出(2007)桂刑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等人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01)柳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和(2001)桂刑复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但,至今又一年多了,重新审理仍然没有音讯……。

在破案成功率成为升官发财的现实状态下,许多刑事侦查机关违法办案,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屡见不鲜,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这,就是没有监督的社会主义“法治”、无产阶级专政的结果!

在胡锦涛总书记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下,和在广西高级法院裁定重新审理下,莫家贤、莫明敬、姚秀波等人能否获得司法公正,我们将拭目以待。

相关联系:
韦乡棉律师:0778-5290000,13481855008。
姚秀波家人:13977824819.
莫家贤家人:15977878478.
广西高级法院孙庭长:13877182339.(张建平撰稿)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