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农嫁女维权代表何竹青:土政策岂能侵害妇女生存权益【视频】

我与今年6岁的儿子系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的村民。2010年根据我村《新农村建设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我们母子二人理应享受政府安置108平方米建房用地,可是当地政府歧视我们母子二人,只同意给我们母子二人安置18平方米建房用地。政府仅给我们母子二人18平方米建房用地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我是女性。这也是当地政府定的土政策。

当地政府的土政策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直接相对立,严重触犯了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政策,明目张胆的侵害了我们母子二人的合法权益。这让我们母子二人无法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名文规定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008年8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第二条: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它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清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的内容要坚绝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浙政发(2011)54号 第七条: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规定。清理取消村规民约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定期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中的妇女权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未婚、结婚、离婚或丧偶为由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义乌市政府制定的土政策,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甚至一些官员们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我了解到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政府对村民的宅基地审批也是按户籍、人口审批的。但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存在着明显侵害我们农嫁女的违法行为。例如村支书何永有,其一家三口人已有约250平米(含违法违章建房)的宅基地,又巧立名目审批了34平米的宅基地用地。

我村一男一女组建的家庭,都可分到了108平方米建房用地指标,可是我母子应该是两代人组成的家庭,却只分到了18平方米的建房用地指标。为什么我们母子二人得不到公证的待遇?难道义乌市不归中国领导?这不公平的土政策,公开践踏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造成我母子永远无法挽回的损失,将世世代代影响我家的住房条件。由于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此严重侵权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迫使我进京上访。

国家农业部对我反应事情很重视,多次给地方去函,责成地方领导依法解决。可是地方领导却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不给解决。我依法上访,为什么得不到合理解决?难道国家也在欺骗我们访民?

我针对义乌市政府公开践踏法律没人管一事,找过很多人探讨。义乌市类似我这种不幸遭遇的女性大有人在,目前已发现有130多位。大家一致认为:我们不能再等待了!我们必须团结起来,向国家讨说法。为什么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在义乌市得不到落实?义乌市政府公开践踏法律谁来管?希望全球媒体关注我们义乌市这130多位女性的维权活动。

义乌市女权维权代表:何竹青
联系电话:13750968989
此信息由反腐维权联盟马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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