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府的不法利益,宜兴市法院再出枉法裁判

 (2013/10/24)权利运动发布:
经过十年的诉讼、上访维权,并在市委书记王中苏“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指导下,江苏省宜兴市原汽车站地块居民被拆迁经营户魏道华,于2013年10月9日将通过欺诈手段非法拆除自己878平米旅社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告上法庭。宜兴市法院在收到魏道华的民事诉状后,与2013年10月17日下午传唤原、被告进行质证。法庭上,被起诉人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供一份已经生效的(2007)宜民一初字第3293号判决书,认为原告已经于2007年到法院以“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提起过民事诉讼,依据“一案不再理”的原则,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受魏道华特别委托的张建平认为:本诉是基于已经生效的(2004)宜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认定宜兴市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暨被告通过欺诈行为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合同始终无效,且被告以始终无效合同拆除原告房屋涉嫌侵权责任范畴,与之前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之违约诉讼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被告以他人帐户的区区5千万直接证明拆除汽车站地块290余户居民的欺诈事实需要进入实体审理查明,法院应当立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魏道华本次提起的是合同始终无效的民事侵权赔偿之诉,不仅与2007年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违约之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依照最高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诉讼费只需要50元人民币,而本次基于合同始终无效的赔偿之诉的诉讼费将高达上万人民币。对此,宜兴市法院不可能连续这样的常识都不懂。然而,宜兴市法院在与政府沟通后,以无中生有的“魏道华不服(2007)宜民一初字第3293号生效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5项规定”为由,于今天向魏道华送达了不予受理的枉法裁定书。

魏道华私人财产受侵害、以及十年维权的过程是:
2003年房地产进入井喷时代,江苏省宜兴市政府对原汽车站地块实施商业开发商。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宜兴市政府在没有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又臆造出一个房屋拆迁建设项目,将该地块7万平米,涉及290余户(其中78户经营旅馆、饭店的商户)的居民纳入拆迁,先由宜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拆迁,后该项目转由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施,并由宜兴市建设局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与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汽车站地块的房屋拆迁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置条件,也就是房屋拆迁非法,且公告补偿的的标准严重不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汽车站地块居民基本上都拒绝拆迁。面对自己的非法行为引起民众的不满与抵抗,宜兴市政府决定由主管国土与建设的副市长王敖盘带领工作组,对不愿意接受类似于抢劫一样的拆迁补偿的居民做“工作”,直到他们签字为止。

虽然大部分汽车站居民为了保住家人的饭碗而被迫在单一货币补偿的协议上签字,但还是有一些法律意识强、且家人的工作单位不在宜兴市市委市政府控制范围内的居民,向法院提起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的行政诉讼。宜兴市法院在未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十四条,既通知房屋拆迁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的同一地块居民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于2004年作出了0019号避重就轻的行政判决,判定宜兴市建设局对没有提供房屋拆迁专项资金证明的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违法。

直到2007年,魏道华才从行政诉讼当事人蒋春娣处获得(2004)宜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判决书,遂聘请律师与宜兴市政府交涉,要求对非法拆迁导致自己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协商了整整5年没有结果之后,宜兴市市委书记王中苏提出让魏道华启动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魏道华868平米的宜开旅社,只有拿到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140万的补偿,用老魏的话说:不要市场价格了,连当年旅社的设备、装修也不至这个数啊。

依照(2004)宜行初字第0019号生效的行政判决,魏道华老人被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始终无效,也就是魏道华完全有依据《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规定,就房屋遭违法拆除导致自己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既然宜兴市法院排除了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欺诈,那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宜兴市建设局就难逃其玩忽职的赔偿责任。

宜兴市法院作为全国的先进基层法院,为了政府的不法利益,无视法律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故意枉法裁判佐证了党的领导与群众利益的对立性。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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