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再出奇判:房屋拆迁的政府信息由企业公开

(2013/9/1)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是一个常州市政府与大部分市级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曾因维稳任务的需要,作出轰动国内外的“一元劳教”冤案。近日,新北区法院又作出一份神奇判决:支持被告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的“房屋拆迁的政府信息由房屋拆迁人公开”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维权人士张建平,于2005年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中天钢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作为房屋拆迁人,一直拒绝按照双方协议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张建平办理所安置在航运家园小区房屋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证,张建平遂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将中天钢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在常州市武进区法院的庭审中,被告拒绝说明所安置张建平房屋的土地来源的合法性。

为了查明提供安置房屋的合法性,张建平于2013年5月16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被拆迁房屋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使用与发放情况,并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公开。城乡建设局答复称:一、只能到城乡建设局的征收补偿办公室(其内设机构)查阅;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由房屋拆迁人或其委托的拆迁公司负责。

什么是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3)项明确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必须依公民申请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范围。

由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张建平于2013年7月16日将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起诉到新北区法院。8月13日上午,该起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江苏省内5个城市的被拆迁人参加旁听。

本来,这是一起仅有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与被告《答复》两份证据、正常审理仅半小时就能够审完的案件,由于被告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未按江苏省省委、省政府、省高院要求要求出庭,而被告的委托人又提供不了委托书,以及临时工法官靳小炎(提供不了法官证)替代被告狡辩,庭审居然在法官与被告的胡搅蛮缠中艰难地开了两个多小时,而且作为主审的临时工法官靳小炎,还毫无理由地拒绝原告张建平要求合议庭依法当庭宣判的正当要求。

当然,对根本不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案件,合议庭拒不按照诉讼法规定当庭作出宣判,目的无非就是要枉法裁判!

在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作出的(2013)新行初字第0093号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段中,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明确了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以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但并未规定监督的方式包括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收集。

既然法庭也认可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那么,如果不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发放与使用进行收集又怎么能确保呢?难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的法律要求,不是建立在收集补偿安置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的基础上?

其实,房屋拆迁人中天钢铁有限公司不敢说出航运家园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与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不愿意公开房屋拆迁人取得安置房土地使用权、以及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蓄意枉法裁判都是一个原因,那就是要极力掩盖航运家园上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已经被中共官员侵吞的真相!

据观察,虽然江苏省常州市的新北区法院出现过“一元劳教”案这样的司法丑闻,如今又出“政府信息由企业公开”这样的荒谬绝伦的判决,但常州市的各法院与周边法官聚众嫖娼的上海、无锡等地法院相比较,在受理与立案(也就是程序)上还是值得被肯定的。但,社会主义特色制度下,案件实体的公正审理与突破判决零公正,还有待公民的积极争取与政治、司法体制的改革。

此外,张建平诉中天钢铁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二审,在土地登记的行政诉讼案审理中出现新的证据(又是一个惊天内幕)后,即将于2013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下周二)在常州市中级法院科技楼的三楼第六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欢迎在房屋拆迁中权益受损的民众前往旁听。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