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文革墙、保护私产、恢复文物原状的陈述


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并浦东派出所:
新浦区民主路176号,是本户在建国前后几十年当中,卖丝线的营业用房,其门面房的性质不容否定(见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据二、众邻居书证)。

该房属于“前店后坊”型连家店,自住自用没有出租。1958年,市房管处将家父(小手工业者出身、当时为国营棉织厂工人)诬陷为“资本家”,该房与另一间唯一出租的门面房被错误改造(见证据三、改造本户私房通知;证据四、错用成分纠正决定)。

1987年经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确认上述连家店为“明显错改房屋”,由市房管局发文退还产权,面积为19.82平方米(见证据五、连房‹87›62号文),但在文革中,与东西两间门面房隔断的板壁被拆除,用二四砖墙代替且离开原隔断处,原门面房压缩成了过道。为了兑现领导小组和市房管局决定,恢复原面积,就必须拆除“文革墙”,恢复原状。我向市房管局申请三年多无果,后东邻搬走,我将隔墙复位。现西邻空关,今天准备复位,被人错误举报,现复位被暂停。

上述房屋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东西邻房都是本户祖宅的一部分,因市房管局拒不执行建设部要求对其进行纠错确权的全国统一标准,抵制国家和省委的禁止性规定,至今尚未确权。文革中用炉渣灰所砌的二四墙,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的结构和风格,构成对本户的侵权,在要求拆除并复位,长期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被迫自己动手,事出有因。

在已确权19.82平方米范围内,排除妨碍、将原隔墙复位,这是产权人履行《物权法》赋予的处分权,何错之有?!《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市委书记李强一再强调要修旧如旧,鉴于当前对该文物修旧并未如旧,且内部结构不准备修复,本户主动、自费将原隔墙复位,恢复文物内部原貌,理应受到鼓励。

现在的问题是,连房(87)62号文发还19.82平方米门面房,是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房管局发的文,当时我经过三年多的投诉,市房管局没有恢复原状,落实政策办公室竟不顾有关部门和产权人的反对意见,首次破例对外发连落房办(91)01号文文,单方面用本户尚未确权的居住房与已确权的门面房进行产权置换,既无法律又无政策依据。其弄虚作假,歪曲、贪污政策,不尊重档案注明的历史事实,我早已揭露在案(见证据六),至今无人查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落房办改变领导小组和房管局的决定,是明显的越权行政,越权行政从其一开始就无效,这是依法行政最起码的常识。

市房管局连发(87)62号文的法律效力不容置疑(尽管有瑕疵,将历史档案记载的该门面房称“过道”、“过道屋”最后称“前门面”不能自圆其说)。早在1990年4月18日家父母即以该文作为依据,向我办理了这间门面房的赠与手续,并进行了公证。除非62号文违法,则公证违法,否则,国家公证无法推翻,下级越权行政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产权人为了恢复市级文物原貌,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对隔墙进行复位的举措,被混淆为“侵犯公私财产”,被侵权者成了侵权者,这是指鹿为马,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那就完全混淆了是非。

以上情况,请新浦区公安分局并浦东派出所明察!

连云港市民主路历史街区老居民  成以公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抄报:省文物局、市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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