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林:正义正因为珍奇,更值得争取


——马良福不服劳教案重审的二审代理词

各位法官:
马良福不服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决定案重审的二审,主要根据法庭调查阶段的情况,结合原来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判决之后又上诉过程中的情况,作为马良福的代理人,在以前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基础上,本代理人对本案进一步阐明如下意见:

一、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对马良福作出劳教决定两年的决定其程序违法,本身是无效的。

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中,公安部专门规定了对“决定劳动教养二年”的要事先进行“聆询”。

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六条中,公安部规定:“对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举行聆询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合议完毕后的二日内将《聆询告知书》送达违法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有要求聆询的权利。”

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第三十条中,公安部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聆询后,应当制作《聆询通知书》”。

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中,公安部规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聆询报告》和《聆询笔录》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马良福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没有提供出《聆询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聆询报告》这些供“审议决定”的材料,足以说明马良福是在没有进行聆询的情况下就作出劳教决定了。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部颁规章,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它不按规定的程序办事,所作出的劳教决定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应当确认无效或者宣布撤销。

二、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及依据不是有关马良福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依据,而法院明知如此则不依法处理,难道是为颠倒是非制造条件?

在诉讼过程中,本代理人多次提出,马良福被抓之后,被关押了几个月才被劳教的。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不可能一次笔录也没有做过。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一直没有提供过一份马良福的笔录,不管本代理人怎么问马良福的笔录呢?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从不回答,法官对此也一直不予理睬。

在诉讼中,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无法查明事实,谁知道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隐瞒了些什么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本案的庭审法官不要求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依法提供全部证据材料,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

三、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马良福涉及到的上访方面的事项,全部在2011年2月都已经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处罚过了的。时隔一年,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又旧事重提,再来劳教马良福,实在过分。

2011年2月,马良福被行政拘留了十五天,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声称查明的事实是:“马良福煽动李东华等人到北京上访先后收取李东华等人现金5000元。”“马良福煽动郭东林、廖发红等人到北京上访并收取郭军林现金560元”。可见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在处罚马良福的时候,是把煽动上访与收取现金联系起来的,并且煽动上访与收取现金是一并处理的。“等”字表示省略,表示在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眼里,马良福煽动了上访以及收取了现金的人还多,不止治安处罚决定书上列明了的这些人。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说:原治安处罚,只处理了马良福诈骗,即收取现金,没有处理他煽动上访。是不是这样的,这就需要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来举证证明了啊。

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马良福,认定事实所使用的涉及到上访方面的材料,全部来自于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在治安处罚马良福之前所调查的材料;所讲的事实,也就是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治安处罚马良福所查明的那些事实。因此,理当由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没有重复处理马良福涉及到上访的事项啊。

被上诉人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不肯拿出马良福的治安处罚案卷材料来与它们的劳教案卷材料相对照。法院也不肯调取马良福的治安处罚卷和劳教卷来想对照。遗憾!

四、马良福不服劳教决定诉讼案,审判中举证过程严重违法,这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认定。
在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又二审的法庭上,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基本上就没有举过证。虽经本代理人反复逼问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他所声称“说明的问题”出自证据中的哪一条哪一段哪一个句哪一个字,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始终不敢引用证据本身的内容来加以说明。“法官也不要求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举证来说明问题。

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他们一直是把自己撰写的声称那些证据所“说明的问题”当作证据本身来出示的。所以,所谓法庭调查,实际上是对“说明的问题”进行“质证”的过程。通过“质证”“说明的问题”得到的结论是:

   
1、那些“说明的问题”,其内容证明了劳教决定书上对马良福所谓“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上是捏造的。

例如,在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对李东华证言“说明的问题”中,讲道:马良福让李东华他们两会期间去上访。而李东华他们两次在两会之前上的访,还有一次李东华他们是在十月下旬上的访。但是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却是:“2005年——2007年,马良福煽动……在全国两会及国庆期间先后三次进京上访”。这不是相互矛盾吗?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运用“证据”“说明的问题”是李东华他们在两会之前和国庆之后去上访,与“马良福煽动”无关,那劳动教养决定书凭什么说马良福煽动他人在两会及国庆期间三次上访了!

又例如,在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对全部访民的证言声称其“说明的问题”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了有马良福以“代理方式”带领了任何人上访。但是,劳教决定书中却认定了四起马良福以“代理方式”带领了人上访。

在法庭调查阶段,本代理人一而再、再二三地不断追问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在其“说明的问题”中,哪里有一句话一个字说明马良福怎么以“代理的方式”带领他人上访了?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始终没有敢回答。
   
2、那些“说明的问题”本身就不符合实际,造假的地方多。
在法庭上,按照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自己所念的光盘中的内容是:有请南方“中华民族联盟反腐爱国军”的创建人陈虎彪先生入座:有请北方“中国反腐联盟”创建人马维权先生入座。随之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却硬说“中华民族联盟反腐爱国军”、“中国反腐联盟”等等名称都是一回事,都是中国反腐联盟。

又例如,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声称,光盘中的内容说明中国反腐联盟的成员马海玲在会上发表了不满共产党一党执政的言论。但是就按照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交到法院的光盘内容整理稿,那里面就没有一句话、一个字表达出来了马海玲是哪一个组织的成员,更没有任何地方看得出来阿拉善的马良福认识安徽的马海玲,马良福对马海玲有过任何授意。

五、本代理人举证,以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代理人在重审一审的时候,他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那上面手写的第“13”组证据其标题是:公安部、公安厅对网上非法组织“中国反腐联盟”重要文件。这个标题能够证明公安部、公安厅对中国反腐联盟在表现形式上的定性。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拉大旗作虎皮,其代理人曾经试图表达的意思,是声称遵照公安部公安厅指示,打击非法组织中国反腐联盟,从而劳教马良福的。但是,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却不承认公安部、公安厅对“中国反腐联盟”是网上非法组织的定性。因此,本代理人请求法院,在将来的判决书中能够确认一下本代理人举了这样一个证据,明确一下究竟是公安部公安厅说的对,还是阿拉善盟劳动教养委员会及其代理人高明。

综上所述,对马良福的劳动教养是违法的,或者应当确认无效或者宣布撤销也可以。重审的一审判决是阿拉善左旗法院追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结果,而且审判程序也违法,现在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该判,还马良福一个公道。本代理人相信,正义正因为珍奇,更值得争取,愿大家一起努力。

                     
马良福的代理人:李静林律师
                            
 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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