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惊天大案网络实名举证(1)【作者:刘红霞】

笔者的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称为“2010.11.12刘红霞被盗案”,在金水第二分局无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至今没有给笔者下发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笔者逻辑分析,他们在案卷里面做了手脚或者笔者于2011年8月所举证据根本就没有入卷宗。

鉴于中共当局高调反腐却实际瘫痪的局面,面对郑州以政法委书记黄保卫为首的官僚黑社会集团的常年猖狂地耍无赖,笔者决定网络实名举证。


证据一:证明结论“犯罪嫌疑人闫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闫鹏于2007年10月18日亲笔写下的“200万园给刘红霞、我和红霞的两套房(村民福利房)给红霞一套”。(笔者婚后家庭共有财产为数千平方房产、两套村民福利房、非法经营的五家合股桩机几天的业务量就是大几十万,这点财产在当时仅仅是他认为应该给笔者的所以在这样哄骗笔者17大不到北京上访)

(2)笔者“被离婚”的卷宗中第000029号,“犯罪嫌疑人称婚后其多次起诉离婚,无任何婚前婚后财产,婚后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此证据在笔者多次催促公安、法院相互交叉笔者所有在法院证据抓捕罪犯遭到他们拒绝,无奈今日举出)

证据二:证明结论是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早在2011年1月份已经知道案情却拒绝告知笔者,金水区在明了案件的情况下保护犯罪嫌疑人拒绝受害人了解案情,制造伪证说笔者没有证据!

(详情用谷歌搜索《贪官的泛滥乃国民的灾难》,笔者百度博客的原创稿件被已被无故删除!)

(1)、立案申请(由于报案时闫鹏称门是他撬开的,房不让笔者住。经笔者询问,闫鹏承认此行为全是他一人所做!笔者在两个月多次问他所要笔者财产遭拒绝!当时是在2011年1月2日通过EA156670596CS\EA156670576CS\EA156670619CS等特快专递邮寄给李新民、秦玉海、黄保卫等河南政法系统高官。寄信见证人为王朋、王翠霞),该申请当时已经把失窃财产清单列出。

(2)、郑公金二不立字(2011)0003号《不予立案通知》。(注:此证据是金水第二分局在拒绝笔者举证的情况下发放的。当时警号为014152的警官称笔者东西没有丢失,而且下发的第一份《不予立案通知》的立案时间为2010.11.8,后经笔者质疑后014152撕掉第一份换成该份)。

(3)笔者提交复议申请时的情况的证明(由于笔者在2011年1月邮寄信件给河南政法系统各层领导时说明盗窃案情况已经说明屋里大致物品,警号为014152的警官在拒绝笔者举证下发《不予立案通知》时称笔者的所有物品没有丢失),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在决定下发复议结果前已经被笔者告知基本案情却不调查。

(4)郑公金二刑复字【2011】003号《复议决定书》,是在2011年4月25日拿到的,做出决定时间为2011年4月2日(当时一个比较好的警官单伟哲却说东西到底被盗没有公安局不知道,申请人要求了解案情遭到金水一号苍蝇孟庆刚的拒绝)。说明金水公安第二分局在对案情明了的情况由于一号苍蝇孟庆刚的干扰既不调查也不取证!

证据三:证明结论为笔者娘家传家宝在笔者房屋中的存在性。
(详情登陆谷歌搜索《“千万财富”强奸了中国法律?》一文,该文在笔者的百度博客里被无故删除。)

(1)、笔者在河南省女子劳教所日记中2010年9月26日的日记(笔者在劳教所记录多本日记,已经于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部分日记,日记中多次提到笔者娘家的传家宝一事,欢迎公安机关对日记形成时间作出鉴定)

(2)笔者在劳教所于2010年8月13日的信件,后朋友张素珍、贾拥的回信。(信件中含有笔者娘家传家宝一事的情况,此三份证据已经于2011年8月向公安提交过,欢迎公安对证据形成时间做出鉴定)

(3)2011年5月13日贾拥、张素珍出具的证明他们两份回信及笔者信件真实性的证明,此证明附带两人身份证号。(提交给公安后,公安拒不调查。欢迎公安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调查!)

请体制内外正义人士关注此案,还笔者公道!笔者希望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尽快下发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其他证据,如果需要笔者会陆续举出!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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