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容诉劳教委案法院庭审后“神奇”驳回起诉

(2013/7/12)权利运动发布:
按照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的裁定一般出现在审查起诉后作出;当起诉被立案,被告针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答辩后,法庭可以经审理,在查明被告答辩理由成立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否则,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只能作出支持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的劳教制度受害者王万容女士,在诉福州市劳教委一案开庭审理后等待了一个多月,终于收到了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的法律文书,原以为法院会以“党的利益至上”,习惯性地作出驳回受害者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打开一看,鼓楼区法院作出的居然是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而且是在查明被告福州市劳教委答辩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神奇以自己司法不作为的行为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2年3月5日,失地农民王万容、何希木等进京上访,被截访回到地方后被行政拘留10天。继而于3月17日被福州市劳教委非法劳教一年。被囚禁劳教所后,王万容就福州市劳教委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6月28日,福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劳教委的不法行为。当王万容想提起行政诉讼时,由于身陷囹圄而无能为力。

2013年2月8月,王万容从劳教所获得释放。自由后的王万容立即于2月15日到被告福州市劳教委所在地的鼓楼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但法院的法官还在休春节长假。到2月18日,王万容与何希木再到法院,法院虽然已经上班,但故意不接收王万容的行政诉状;到2月28日,王万容再次到鼓楼区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法院立案庭依然拒绝接收。无奈,王万容只能到福州市人大和检察院反映,法院在万万容的投诉下才于4月15日受理并立案。

接到起诉状副本的被告福州市劳教委答辩称,王万容在2012年6月28日就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的15天内,到2013年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2013年5月28日,王万容诉福州市劳教委违法行政、及要求赔偿一案在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王万容的代理人、赤脚律师纪斯尊指出,王万容在劳教所失去自由,无法就被告福州市劳教委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从王万容获得自由时开始计算。

鼓楼区法院在查明原告王万容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居然以“王万容于2月8日出劳教所,到28日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已超过15天的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了(2013)福鼓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委万容的起诉。

事实上,王万容于2013年2月18日就正式向鼓楼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而且有人证物证佐证,是鼓楼区法院故意司法不作为!法院岂能以自己的司法不作为行为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在现行体制下,“民告官”、尤其是诉劳教委的案子,胜诉率不会超过千分之一,如果加上被剥夺诉权的案子,胜诉率更是低于万分之一。但,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这样以自己的不法行为,作出驳回受害者起诉的裁定,又创造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奇迹!

目前,劳教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双重受害者王万容女士,就鼓楼区法院的徇私枉法裁定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王万容电话:1596008928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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