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三朝:我儿被杀另有隐情,案卷虚假上访无果【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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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赵小辉开出租车到我家和我说:“你儿子邢启林被人戳伤了,我拉你们赶紧去医院吧。”当我和妻子赶到医院时,看到我儿子浑身是血、身上多处刀伤,两眼怒睁,早就没气了。当场我妻子当时哭的死去活来。我悲痛交加伸手帮我儿合上了双眼。同时我泣不成声的对我儿子说:“儿子你安心的走吧!爸爸一定查出凶手。”紧接着我给众亲友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

当时在场的有藏云杰,另几位学生我不认识,他们都在哭。我的众亲友陆续赶到,大家悲愤交加、义愤填膺,共同商谈如何才能尽快抓住凶手。我的第一感觉是,我儿可能是遇到抢劫,才遭此大祸。因为我儿从不野事生非,是一个非常本分的孩子。我检查了我儿的衣兜发现,我儿的手机、身份证、钱包什么都不见了。我用手机多次打我儿子的手机号,得到的回音都是“正在通话中”。我把这一重要线索,及时电话告诉了在福建的女儿。大约一个小时后,我女儿来电话和我说,她刚刚打通了我儿子的手机号,是一个男的接电话,他和我女儿只说了一句话“我不是你弟弟”,就关机了。

第二天一早我和众亲友迫不及待的赶到云阳派出所,想给侦破人员提供些破案线索,配合侦破人员尽快侦破案件,替我儿报仇雪恨。泾阳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所以“等市局来人”为由,上午9点多才派人员到现场勘察。也就是说,我儿死亡现场的第一时间110、120都没有去。我向云阳派出所提供了我儿的手机、身份证、钱包什么都不见了的信息,并且手机还在使用这一重要线索。但根本没有引起公安侦破人员的重视。

下午泾阳县公安局云阳派出提出所咸阳市公安局来人对我儿尸检。当时,由于我儿子的意外被害,给我和妻子在精神上造成的巨大伤害,让我们夫妻实在无法坚持下去了。我二哥和我的另外两个朋友陪同法医到中心医院对我儿做了尸检。下午云阳派出所所长和我二哥、我五爸商议先给三万元安葬费,让我们先安葬尸体。我二哥代我收下三万元安葬费并打了收条。
第三天,我和亲友到云阳派出所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派出所警官告诉我们案件破了,凶手杨昭自首了。当我们问他共有几个凶手?警官只对我们四个字“暂时保密”。紧接着警官便劝我尽快把尸体先安葬了。我和他提出我儿的手机、身份证、钱包等是否追回?他对我明确的说:“只要你把死体先安葬了,什么事都好办。”我坚定回答他:“事情还没有搞明白,为什么要先安葬尸体?我见不到我儿的手机,绝不安葬我儿子的尸体!”没想到当天凌晨1点30分,云阳派出所两名警察押着郭星到我家,把我儿的手机交给了我。当时我很感动,非常“敬佩” 警察的办案效率,心想我儿被抢劫杀害的真相马上就会清楚了。

第四天,我在云阳派出所的压力下,同意了先安葬我儿尸体。
期间对方多次找中间人和我商谈经济赔偿问题。对方依仗权势,明确的和我说最多给我八万经济赔偿。这与我们当地伤亡赔偿金相差悬殊。我们当地,在工地伤亡最少的赔偿金都在60万以上。因而我没有接受,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2010年3月31日,咸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我儿被害一案,庭审上咸阳市检察院的公诉与我们掌握的证据截言不同,但又不让我们讲话。此次所谓的开庭,只是走了个形式。2010年5月5日,咸阳市中院做出(2010)咸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所判决的两项让我都无法接受。

一、被告人杨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昭赔偿附带民事讼诉人邢三朝、丁玲霞因被害人邢启林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其中包含15000丧葬费)。

庭审上根本没让我们举证、质证,连话都不让我们说。判决书上却公开的说谎。“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认证,予以确认。”这分明是为了包庇凶手自圆其说。我对咸阳市中院的判决主要有以下四项疑点:
  一、咸阳市中院认定的我儿被害现有杨昭、惠萌、郭星、林小辉、藏云杰五人参与,杨昭、惠萌二人与郭星、林小辉二人打架,藏云杰应郭星之约和我儿子一起从网吧来到现场帮忙。为什么我儿子身多处刀伤?他人身上一处刀伤也没有?难道是惠萌、郭星、林小辉、藏云杰四人在一旁一动不动观看杨昭用刀随意捅持我儿?我儿被害当场郭星、赵小辉、藏云杰三人为什么不抓捕杨昭,让林昭轻松逃掉?甚至连呼喊都没有,这合乎情理吗?我儿被害当场是高中学生把我儿送到医院的,为什么庭审上没有他们证言?林昭、惠萌、郭星、赵小辉、藏云杰五人同是中街村人,相互熟悉,又有充足的串供时间,他们五人的证言又没有在庭审上举证、质证,怎么成了来源合法、真实可信、相互认证的判案依据哪?

二 、我儿被害一案,尸检对案件的侦破事关重要。云阳派出所刚开始告诉我们是咸阳市公安局来人给我儿做尸检,尸检报告却一直不给我们受害家属。判决书下来以后,我们家属才见到尸检报告泾阳县公安局出的。因而我们受害家属因为,云阳派出所有欺骗行为。尸检报告上虽然没有具体写清刀伤的深度尺寸,但具体所伤的部位说的很分明:胸部左侧距前正中线10cm,左乳下深达腔3cm处可见一2x1cm的锐器创,深达胸腔;左上腹肋缘下斜形钝器创,大小为2x1cm,深达腹腔;左腋窝后侧缘可见一2.9X0.5 锐器创;右手腕背可见一1X0.7的表脱伴皮下出血;其上4cm处可见一6X7皮下出血;左大腿中段后外侧可见一3.5 X1.5cm的锐器创,深达肌层。咸阳市中院认定杨昭供词:“用右手从裤子口袋掏出弹簧刀朝邢启林肚子上乱戳,邢启林把他放开,他起身见邢启林后退,就又在邢启林胸前戳了一刀,邢启林双手捂着肚子后退两步就倒在地上。”中院认定:“打斗过程中,杨昭掏出身上携带的弹簧刀对邢启林肚子乱戳,刺中邢启林大腿、腹、腋处,邢启林随放开杨昭,受伤后退的过程中,杨昭起身扑过去用刀子在邢启林左胸前戳了一刀。”杨昭在供词中根本没有说他用刀子戳邢启林的大腿、腋处。法院却根据杨昭供词中“掏出弹簧刀朝邢启林肚子上乱戳”的“乱戳”两字,牵强附会的认定邢启林的大腿、腋处两处刀伤也是杨昭所为。这显然不符合不符合常理。我儿邢启林的大腿、腋处两处刀伤都在后侧,法医鉴定我儿大腿、腋处两处刀伤与胸部、腹部两处刀伤的刀口尺寸明显不一样,因而可以明确断定,杀害我儿的凶手不仅是杨昭一人。另外我儿邢启林右手腕背两处明显钝器至今不知是谁为?让我更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惠萌、郭星、赵小辉、藏云杰四人的“证言”都没有提到我儿邢启林被杀害的具体情节?
三、我儿子遇害当晚,我发现我儿的手机、身份证、钱包什么都不见了,并且手机还在使用。为什么没有个说法?郭星第二天在警察的陪同下把手机还给了我,事情就不了了之吗?为什么不能在庭审上把事情搞清楚,使案件真相大白呢?

2013年5月30日死者父亲邢三朝 …

死者父亲邢三朝电话:1348807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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