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市访民田继坤指:地方法院袒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2009-6-21)权利运动发布:
正在北京上访的湖北十堰市访民田继坤女士向权利运动发来讯息称,05年4月15日下午,其未成年的儿子柯恋龙乘坐同样是未成年人的柏云祥驾驶的摩托车,在十堰市东风轮胎厂的足球操场跑道发生事故导致柯恋龙死亡,交警认定柏云祥无照驾驶应负事故的全责。同年,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和十堰市中级法院判决柏云祥的监护人柏斌、王建清夫妻民事赔偿16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柏斌、王建清夫妻不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且将判决书上记载的房屋偷偷卖掉来实施恶意逃避赔偿。田继坤女士不仅失去唯一的儿子,还要面对这样一对耍无赖的被执行人,田女士只能积极收集线索并依据相关法律前往张湾区法院和十堰市中级法院,请求张湾区法院追究柏斌、王建清夫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但是,湖北省十堰市两级法院不仅无视田女士是失子之痛,对权利人田女士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置若罔闻,致使死亡赔偿判决生效已达4年之久未执行一分钱。

据田女士反映,在交通肇事案开庭审理钱,肇事者柏云祥的监护人柏斌。王建清夫妻曾经找田继坤女士,请求田女士向法庭放弃刑事责任的追究,并表示如田女士放弃刑事责任的追究,他们可以立即支付民事赔偿。由于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柏斌的母亲王建清为儿子逃避责任而指使现场目击证人造假,干扰公正司法(两份判决书均有记载),所以田女士当场拒绝了柏斌、王建清夫妻的无理要求,并将该情况立即告知张湾区法院负责人。由此可见,被执行柏斌、王建清夫妻是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人田女士的合法权利的。

依据《刑法》313条、314条,被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并恶意隐匿、转移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承担3年以下刑事责任。依据《刑法》399条(刑法修正案4),执行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造成权利人损失巨大(个人超过10万元)的应当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权利运动观察到,中国大陆生效判决“执行难”当然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原因,更多的则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执行机关拒不执行造成的,这里面不仅体现当前社会的整体道德现状,更折射出司法机关的腐败和腐烂……。

相关联系:
田继坤电话:13477981531,0719-8629204。
张湾区法院王院长:0719-8495966.
执行法官段伟:13971906253.(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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