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马阿里请求服刑期间的工伤赔偿

【提示:按照现有的司法制度,服刑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必须要经过劳动来进行所谓的思想改造。既然要从事体力劳动,甚至是强度大、危险高的工作,那么就难免出现意外的工伤事故。权利运动观察到,一旦出现致残、致死的工伤事故发生在服刑人员身上后,一般都得不到赔偿,当局似乎是故意将工伤事故作为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中必须承担的附属风险。权利运动认为,当局给予自己的免责行为不仅侵害了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也与相关的法律和已签署的国际公约不符】

《申 诉 书》申诉人:马阿里,男,48岁,东乡族,现居住甘肃省东乡县车家湾村小山社。系刑满释放人员。

申诉内容如下:
本人于1994年因贩毒罪被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5年12月送往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在劳动改造中,右脚被带有硫酸的铁钉刺伤,引起发炎无法治愈。

1998年给我减刑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将我保外就医,同时安宁监狱向我做出了永不收监的口头承诺。也将我的服刑改造关系转到了甘肃省临夏监狱。保外后伤情继续恶化,不得已动手术将右脚跟骨摘除,以至本人终身残废。

保外就医期间本人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2004年3月,临夏监狱将本人收监,2012年12月经减刑释放。出狱时本人曾向临夏监狱提出工伤致残赔偿请求,但是临夏监狱狱政科长许万科态度蛮横的回答我:“要赔偿没有,你的工伤不是在临夏监狱发生的,你想怎么告都行,反正与临夏监狱无关”。

出狱后本人又给临夏监狱、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甘肃省司法厅等部门写信反映,请求依法就本人的工伤赔偿问题给予解决,但是至今未见答复。由于残疾,我已经失去了就业和劳动能力,现在生活十分困难,万般无奈之际再次向有关部门提请申诉!请求有关部门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本人在服刑期间应工负伤致残给与赔偿。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马阿里
2013年5月6日
联系电话:15293005821。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服刑人员基本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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