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长沙市中级法院赠送乌龟的报告


《报   告》

尊敬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326日,上诉人刘志方,浣铁军因向长沙市人民政府赠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批评监督政府,被长沙市公安局单大勇局长以“扰乱单位秩序”拘留九日一案,一审在岳麓区人民法院败诉后,于2012820日上诉到贵院经过审理,截止今日,仍无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目前贵院审理此案后,已逾七个月未能依法判决。此案简单明了,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也不曾看到贵院向上诉人提供任何上级法院批准延期回复。

综上述,为督促贵院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也为批评贵院办案效率如同乌龟.蜗牛爬行速度一般。通过民主决策,网络投票.上诉人欲赠送“乌龟”一只,用于饲养在中院的水池中。并接受在“截访先进单位”案中,南方都市报记者对上诉人提出 “事先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的批评与建议,因此形成本书面报告,恳请贵院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报告人:刘志方、 浣铁军

201352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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