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不懈18年,被毁容歌星焦玉贵“民诉法”修改后峰回路转

(2013/5/27)权利运动发布:
因美容而被毁容已18年的原二线歌星焦玉贵,在不服一审、终审、再审、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下坚持不懈,于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终于收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47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焦玉贵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之第六项规定,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发回深圳市中院再审。

1967年出生在甘肃省武都县的焦玉贵,从小天生丽质且展现出能歌善舞的艺术天赋。16岁时,焦玉贵在西安报读了一年半声乐,随后顺利地考入了武都县文工团。凭着漂亮的容貌和优美的歌喉,很快就脱颖而出,在武都县走红。

1990焦玉贵南下深圳拓展,凭着自己的青春美貌和歌唱实力,很快就在深圳站稳了脚跟,不菲的收入和日渐提升的名气,一年后她拥有了自己的两家美发店,白天做老板,晚上当演员,日子过得很红火。

由于受到睫毛较短的困扰,焦玉贵于1991年在深圳一家大型的美容中心做了手术,眼睑手术不理想,影响容貌及功能。1995年11月23日在深圳芙蓉宾馆门口看见“芙蓉美容美发中心”广告牌上有整容项目,前去咨询并受到该中心杨经理和邹映青的接待。经协商,同意由邹映青为其做下眼睑手术,并当场交纳了手术费2600元。11月25日,邹映青为焦玉贵施行了手术。术后,焦玉贵感到伤口肿胀、疼痛,下眼睑轻度外翻变成了重度外翻,脸两边各形成了一块大疤痕,表面凹凸不平,双眼闭合不拢更为加重,整日流泪不止,视力下降。事后了解到邹映青只是一个牙科医生,而芙蓉宾馆为牟取暴利,欺骗伤害消费者。

受到人身损害的焦玉贵将芙蓉宾馆和邹映青告上法庭后,深圳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相继作出一审、终审判决,赔偿也有8万余元提高到68万余元。但,焦玉贵认为赔偿依然不能弥补由被告造成的损失,而且法庭计算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法律错误,遂继续向广东省高院与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05年作出(2005)民一监字第63-1号裁定,驳回了焦玉贵的再审请求。

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及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院依然不作为的情况下,焦玉贵没有气馁,终于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后等来了广东省作出的发回重审的裁定。
纵观焦玉贵18年维权过程,虽说从一审到最高法院的判决文书中都出现瑕疵,但基本上看不出法官在该案中有徇私枉法的痕迹。所以,不管最终再审的判决如何,焦玉贵已经获得了程序的公正。因为,程序的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焦玉贵电话:1361298282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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