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讲”如秤砣,坚定了江苏无锡中院一颗枉法的心

(2013/5/28)权利运动发布:
当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张雪忠于2013年5月10日曝光了当局传达的“七不讲”后,从没独立、也鲜有公正司法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立即心领神会,以“王八吃秤砣”之决心,于5月15日迅速为宜兴市政府、宜兴市建设局、及融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老板石国松这些权贵资产阶级作出了(2013)锡行监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被强拆难民万才芳的再审。

在无锡市中级法院(2013)锡行监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书、以及之前(2012)锡行终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的释明函中称,宜兴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了融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于2006年3月27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条例第七条的5个先决条件,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经(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

本诉万才方起诉的是宜兴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也正是基于宜兴市建设局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的违法事实。

按法律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一个要审查就是申请人有没有“建设项目批准书”?而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获得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批准书”的时间是2011年的3月7日,不仅是《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5年之后!而且,此时万才方的房屋早已于2010年11月19日被宜兴市政府下令强拆,可见宜兴市政府的强拆完全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不法行为!

至于无锡市中级法院所称的: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经本院(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据了解,在无锡市中院作出(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审理前,并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同地块被拆迁人万顺清诉《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的行政诉讼通知万才方参加诉讼,那么万才方的诉权就不容被非法剥夺!况且,(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也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判!

万才芳的房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西路86号,两间两层半楼房约500余平米。2005年,宜兴市政府以每平米1000元左右超低价格将万才芳房屋所在(阳泉北侧)地块800余亩土地非法倒卖给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而据《中国财富》记者调查,这样的价格不及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使超过10个亿的国家财政流入了中共官员和石国松的私囊,造就了新一代的权贵资产阶级!

另据《中国财富》记者调查,融达房地产公司的老板石国松用集体资产大肆向宜兴市的官员进行行贿。

由于阳泉北侧地块涉县严重的官商勾结倒卖土地的腐败,所以该地块居民一直抵制非法拆迁,而万才芳又是该地块坚持依法维权的代表之一,所以2010年11月19日,宜兴市政府派出大批公安、城管在光天化日之下先将万才芳一家5口关入黑监狱,然而再将房屋夷为平地。

这几年石国松在征地拆迁中已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官场资源,虽说万才芳房屋地块被石国松非法占有囤积已长达8年,万才芳房屋也被强拆超过2年,但依然没有开工建设的迹象,但党委、政府、以及公检法都竭尽所能为其鞍前马后,谁又能奈何?

万才芳电话:13063666920。
此次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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