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王资兴进京上访遭监禁 官员以自由逼签罢访书






(2009-5-20)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福清市访民王资兴因妻子遭遇车祸重伤,地方政府和派出所包庇肇事驾驶员一案进京上访。08年10月8日,地方政府将其截回关押(石竹山黑监狱)福清拘禁了17天,期间,用放弃刑事诉讼权利换取人身自由胁迫王资兴签字。09年5月15日,王资兴到省检察院上访,恳请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追究肇事者和滥用职权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8月24日,福清市城头镇湖美村民王资兴收购了近两吨(约7万元)的鳗鱼,雇请开机板车驾驶员王孝平载运,车行至福清市塔七线处发生翻车事故,掉进山沟里,造成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王孝平逃逸,待王资兴苏醒后用自己手机向110报警。当时南岭派出所庄所长与警车一同到达事故现场。事后,既没拘留肇事驾驶员王孝平,也不扣车,还允许其把车卖掉,毁灭罪证。

事故发生在炎炎夏天的8月24日,王资兴的爱妻唐昌容尸体已高度腐烂,发出阵阵恶臭。8月28日,在重大交通事故没有移交到交警大队、更没有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村长陈乃平与派出所庄长春所长擅自出面逼迫王资兴签订死亡赔偿的调解协议,一个人命案只赔了7万元。

派出所庄所长不仅滥用职权胁迫王资兴签订显失公平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还把这起交通事故扣在手中35天,直到王资兴向福清市公安局信访科反映情况后,此案才转到市交警队处理。

2007年11月13日,福清市交警队作出:王孝平持K证驾驶(变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违反规定人货混装无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所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车上乘员唐昌容、王资兴、王资坤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书。并且,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向交警部门提出民事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08年2月17日,肇事者王孝平雇佣社会人员假冒福清市交警大队的警察,胁迫王资兴签订其妻子死亡的民事赔偿协议。

08年10月8日,王资兴到北京上访遭到截访,并被关押位于当地石竹山中的“黑监狱”17天。在“黑监狱”期间,王资兴再一次被胁迫以放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换取人身自由。 08年10月30日,福清市法院对该起重大交通事故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审理,将王资兴在受胁迫下(且显失公平)签订的协议认定为不违反法律,从而作出了损害当事人权益的(2008)融初刑字第439号判决。

王资兴认为:当受重伤的妻子唐昌容被120救护车送到福清市融强医院时,肇事者王孝平故意不缴住院押金,使其妻子得不到有救治而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地方一些官员袒护、包庇肇事者使其合法权利蒙受损失,所以其必须用依法维权来告慰已经逝去的爱妻。

联系人:
王资兴:13101429987
0591-85587315(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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