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访民徐塞塞的《控告书》

控告人:徐塞塞,女,汉,1970年6月5日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枣园镇莫家湾村。身份证号:610602197006053025。

被告机关: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院,宝塔区法院。

控告事项:
合法承包地被欺诈抢夺,违法迁进户恶意诉讼,村委会诈骗伪造协议私刻假公章,法院枉判决包庇侵权犯罪,讨公正被陷害冤狱四年,民事侵权使我家无法生存,刑事报复精神身体被摧残,故不服控告被告机关的渎职侵权犯罪,报复陷害,滥用职权,诬陷冤狱,徇私枉法的职务犯罪。

要求如下:
1、依法撤销延安市中院(2004)延中民终字00247号《民事判决书》(2005)延中民监字第8号及(2005)陕民监字第418号《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

2、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法院(2006)宝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书》;(2006)延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宣告控告人徐塞塞无罪,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3、归还我全家在册户籍合法承包地的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补偿因征地的所有应有补偿安置和生活保障。   

4、追究延安中院的徇私枉法行为,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5、.由侵权机关赔偿抢劫损毁的私有营业用房,退还抢劫财物,赔偿损失。

6、依法鉴定伪造的印章,追究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责;

7、享有村民同等待遇,每户主一套三产房,每人八万元土地补偿款。

事实理由:
1994年10月,我村村委会将全村的川地、旱地、水地全部向村民进行了划分。当时我还未出嫁,所以我和父母一起生活。虽然与哥哥分了家,但村上给我们两家共计3.5亩土地,颁发的土地证是以我哥哥的徐三三名义签定的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了30年不变。

1997年3月8日,村主任徐金理拿着一份协议来到我家,以免交农业税为由让我不识字的母亲在上面按了手印(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一份让我家退出口粮田的退包协议书。而且,村主任后来在这上面盖的还是一个假公章)。

到了2002年,一个叫马海宏的外地人突然说我家那块种着梨树、枣树、葡萄树等1000多棵树,面积为2.13亩的土地是他儿子马江的(马海宏夫妻俩的户口都不在我村,但给儿子马江买了户口并落户到我村,因此本身就分得了一份土地)。而且村委会领导也要求我父亲交出土地,我父亲当即拒绝。结果两个月后,马海宏就将我父亲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他出具了一份土地买卖合同证明村委会在1997年就将我家土地卖给了他儿子。可是从这份明显是假造的合同上来算,马江当时只有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具备民事权利义务。而且,马海宏并不是承包合同主体,也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是说,既使合同是真的,也属无效合同。同时,马海宏还出具了一份协议书证明我父亲将这块土地交回了村委会。

我们发现,此合同和协议书共有五大问题:一是此合同中的土地编号是03号,而我家这块地的编号却是041号;二是这块面积为3.5亩土地的土地证上的名字是我哥徐三三的,协议书上的卖地人却是我父亲徐文强,更为离奇的是,协议书上我父亲的名字是被村主任代签的,手印却又是我母亲的;三是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是1997年3月8日,而合同的签订时间是1997年1月1日,也就是说,在我家未被骗签订退订合同之前,村委会与马江就已签订了买卖合同;四是村委会通过欺骗的手段让我母亲在协议书上按手印本身违法,此协议自然属于无效;五是村委会在这份协议书上盖的公章与相隔两天后给另一位村民开出的向银行贷款的便函上的公章在大小、字型上都明显不一致。就是这么一份漏洞百出的合同和协议,区法院竟然予以采信并判原告胜诉,并且在我到各级法院多年申诉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得到公正的结果。

就这样,在村委会领导的操作下,我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可是这还没完,由于我父亲当初没有听村领导的话并进行过争辩,所以村领导就两次对我家实施了野蛮的报复。第一次是我于2000年7月18日捡到一名弃婴,因我无生育能力,所以就将这个女孩收养起来。2002年7月下旬的一天深夜两点,枣园乡政府办主任高晶主使纪检书记杨刘瑞带着11个人和7辆车突然来到我家,以我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将我家的部分汽车修理工具团伙抢劫,事后经我再三去镇政府询问,才得知是区政府官员高景故意指使。第二次是2005年1月的一天,区长来我村视察工作,村书记嫌我家的两间用于汽车修理的营业生活用房不美观,就叫来铲车抢劫损毁将这两间房子铲到路边垫到公路上,使我家经济受了巨大损失。

村委会在将全村土地卖掉后人人都分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唯独不给我补偿款。于是我又上诉,区法院却不给立案。为此,我多次到枣园镇、宝塔区政府、延安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务院信访局就土地被剥夺、待遇难享受、房屋被铲除的问题进行上访。但是没想到更大的灾难又在等着我。

2005年7月下旬,我在省上上访时遇到另外几位也是从延安来的上访者。8月1日晚,天下起了雨,18时许,我与他们一起在找旅馆时路过省委信访局,见接待大厅里住着很多来自省内各地的上访人。此时雨下得更大了,我们就决定在里面避一阵。过了一会,一位信访接待员(后得知叫史可)大声说让延安来的上访人员离开大厅,当一位残疾人在其妻子的搀扶下正慢慢往起站的时候,史可便上前推了一把,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并厮打起来,现场顿时大乱。在这位残疾人夫妇被工作人员强行带走时,引起所有上访人的公愤,大家都喊着要求放人,我们几个便也喊了几声。

事情发生40天后,延安的公安人员将我和吴慧(子长人,也是上访者)逮捕,治安大队长高柏林逼迫欺骗一起拘捕的访民,对我进行诬陷,承诺对我指证就放他们,制造了所谓冲击国家机关的罪名,导致集体11人被判刑特大冤案!而高柏林因诬陷造假案立功升迁,现任看守所所长。

我被拘捕时,身患多种疾病,不让冶疗,导致我生命垂危,送延安市医院抢救过程中,挂着痒气瓶,将我手铐脚镣住院十七天,不给饭吃,极尽折磨。送回女监后由家属承担治疗费用六万余元。目前身体伤残,病情一直恶化无力医治。

2008年冤狱期满,不断控告申诉,被告机关于09年散布谣言,说对我冤案赔偿30余万,并说光是坐牢的,与土地、抢劫损毁案无关。

2009年上级督查,区法院副院长王乔芳再次谎报上级,说我控告申诉内容都在情理法理之外,对我再行陷害,说我是缠访户、上访老户,给宝塔区带来不稳定的影响,以图再次迫害。

2012年两会期间至今,多次对我拦访截访劫访,非法拘禁。

作为一名弱女子,我在失去土地和遭受各种打击报复后持续上访至今已经十余年,其间不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而且还欠下外债累累,同时经受了人为的牢狱之灾,使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为此,我再次呈此上访信为自己讨还公道,请上级有关部门具实调查处理。 

依法支持控告人的合理诉求,纠正冤案,进行国家赔偿。
此呈
中共中央政法委!
全囯人大!
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备索!
控告人:徐塞塞
联系电话:13241468932。
2013年4月7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人权活动者紧急热线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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