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嫁女”林菊英欲到天安门自焚在北京被拘留,后回地方再遭判刑


(2009-4-3)权利运动发布:
浙江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村民林菊英,84年结婚后因丈夫是城镇居民无法按照风俗将户口迁出落实到男方,94年林菊英的丈夫为了两个孩子读书只能放弃优越的城镇居民地位将户口落实到林菊英所在的村。

由于林菊英所在的地方进行经济开发,因为土地资源丰富,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每一年都有分红和分配,但是由于“农嫁女”身份,林菊英一家村民待遇的合法权利被剥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菊英被迫走上信访的道路,由于合法诉求长期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06年5月28日,林菊英和同是“农嫁女”的林美贞、潘珍秋一起到北京准备自焚抗议,后在天安门不远处遭到天安门警察盘查,林菊英等3人主动交出各自的3小瓶汽油和打火机,06年5月29日天安门分局以携带危险物质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同年6月8日期满后天安门分局出具解除拘留手续。

林菊英、林美贞、潘秋珍三人解除拘留后被当地接回软禁,6月16日再一次被地方检察院批捕,在批捕的同时出具了北京天安门分局撤销行政处罚(拘留)决定书,同年10月26日,永康市法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菊英等三人8个月刑罚。

林菊英、潘秋珍、林美贞三人认为其不理智行为已经受到北京公安的行政处罚,而且处罚期满后已经解除拘留,北京天安门分局怎么可能再对已经完毕的行政处罚撤销?林菊英等三人再次来北京天安门分局取证,天安门分局口头答复该局没有作出撤销处罚。林菊英等三人认为是永康市当局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做假,然后滥用刑事判决对上访进行打击报复。

在林菊英、潘秋珍、林美贞三位“农嫁女”信访中,永康市当局也给予一个法盲式的书面答复,该答复中认为“农嫁女”不得参与村集体分红、分配是村规民约。根据村民组织法二十条乡规民约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林菊英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的分红和分配。可见,林菊英等“农嫁女”合法诉求得不到维护与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处理矛盾的水平低下是有直接关系的。

权利运动希望永康当局本着“和谐社会”理念,依法维护“农嫁女”林菊英的合法权利。

相关联系:
林菊英:13240928508.0579-87127947.
长城村村支书林洪广:13566756919.
永康市信访施局长:13806770776.
永康市法院徐晓庭长:0579-7140018.
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李局长:13806772471.
永康市市委书记徐建华:13905798650.(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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