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没有性侵害迹象”的强奸、轮奸案犯家属进京“告御状”



(2009-3-2)11:00权利运动发布: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君子兰”理发店五人策划用安眠药迷倒15岁少女的轮奸疑案。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2006)融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五被告:陈友兵,男,1968年出生;王少兴,男1987年出生;陈榕,女,1989年出生;张述玲,男1985年出生;王资龙,男,1988年出生。分别判处12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五被告及家属齐声鸣冤提起上诉.。

被害少女(15岁)陈某某,2005年4月5日上午,告知其班主任老师,其被强奸,老师告知少女父亲,报案海口边防派出所,派出所技术民警与陈云清陪其女儿到海口镇医院进行妇科检查,派出所技术民警到案发现场提取证物。

海口镇医院检查“未见异常”。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结果:“现场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其它无异常情况”。

海口边防所警察询问四次,所谓的被害人陈某某,在笔录中对案情陈诉;每次有异,从陈友兵一人加害,到指控五人加害,从不清楚是否性侵害到轮奸,逐步升级。为什么?疑点重重。

2006年5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及亲属继续抗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刑监字第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供认犯罪事实,且能相互基本印证,原判决应予维持”。高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只有供认而没有证据证实,显然是不当的;也是违背证据规则的。

被告亲属不服而多次上访北京,却遭当局公安截访、打压、拘留关押。被告亲属在“两会”前到达北京上访,希望全国人大代表能关注他们的冤情。
相关联系人:

福清市法院院长陈孝明13705935666-
福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朱87073372-
办公室电话86055666
政法委吴星明1385900071
亲属陈金姐13110793974
亲属陈吓花13459422356 ( 胡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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