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维权2013年3月26日公民快报:


——传承首席法官未尽事业,誓为“法治湖南”杀出一条血路!

2004年农田被征收至今未获土地补偿费的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村村民胡新武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复驳字【2013】1号、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两案,今天上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三楼第12审判庭开庭合并审理。

刚开庭,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唐某某没有按照正常的庭审程序,与被告配合直接弹劾原告的代理人,奇迹般引入“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以没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为理由,将公民代理人暨2012年“湖南省十大法制人物”—–“湖南较真哥”张华拒之门外,原告不顾审判长的淫威申请她回避,她却不遵守回避程序,继续实行“冷”“硬”“横”“推”……,原告愤然离开。而审判长以原告自动撤诉论处……

长沙维权公民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和法院采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被告就是当地政府。如果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代理人还需要当地社区推荐的话,无异于说:“原告的代理人需要经过被告批准”。这明显不符合法理。滥用其法条,客观上就是:禁止公民代理。要求原告(普通民众)具备诉讼能力——能够自诉,相当于律师的法律水平,法律从来没有要求民众有这样高的法律水平,法律不排除“以人为本”的精神。

而就在上月(公民网友”大蓬车”等代理)诉国土局XX案。长沙公民代理根据《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要求国土局法人代表出庭应诉(第四十六条 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社会影响重大的;(二)对职权行使、执法程序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其他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长沙维权公民认为:
行政责任人亲自出庭,是对原告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是对法律精神的尊重。既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它展现了政府部门敢于负责任的形象,也尊重了司法权威、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尊严,它能及时了解执法状况、对本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性或不当性有了直观的了解和深入认识,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发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也有利于面对面协商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和纠纷;增进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信任,提高政府公信力。否则,我们成千上万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告官要见官”是人民群众最朴实、最基本的需求。

一个政府是不是对人民负责,是不是敢于向人民负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一块试金石。一个真心实意执政为民、对民负责的政府,其法定代表人是不会拒绝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应诉是法治建设的风向标。它标志着在法律的天平上“民”与“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政府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至少尊重其公法上的程序性权利;它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智慧。

长沙依法维权的公民构成了推动“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湖南走向民主与法治的生力军,我们以依法治国为指南,铭记:所有个人和组织都不得超越法律之上,所有的纠纷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解决。我们体会到了只有司法独立才是法治的基石,司法独立才是社会正义的底线,一旦司法沦陷,既没有有尊严的法官,也没有有尊严的公民。作为公民,我们都不能放弃对民主法治的追求,把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为一个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的伟大国家。推动公民社会健康成长,这是我们每个人对国家的责任!

我们将传承首席法官未尽事业,誓为“法治湖南”杀出一条血路!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人权活动者紧急热线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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