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善有:我要回家过年,抗议大连金州法院非法连续拘押

(2013/2/7)权利运动发布:
我叫冯善有,是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善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善美公司”)和大连酉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酉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

在十几年的经营活动中,我公司与各有关当事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也自然会走上对簿公堂之路。但受制于诸多外在因素,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这些案件时,没有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而是混淆黑白、指鹿为马,捕风捉影、枉法裁判,使我公司及我的家庭在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之后,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些诉讼包括:1、善美公司诉大连海关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行政赔偿案;2、酉泉公司诉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质物损失赔偿案;3、酉泉公司诉辽宁富通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4、我与张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等等,案件的详细情况后续介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2009年开始,我便陆续到省级和国家的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申诉,反映问题,以期上级机关能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份尊严!
然而,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大背景下,我的这些举动无疑是捅了“马蜂窝”。地方政府气急败坏,认定我的上访行为是给他们的政绩抹了黑、给他们的脸面丢了丑,于是便借“维稳”的名义,必欲对我进行“整治”而后快。

2012年7月1日,我在北京一家饭店吃饭时,与之产生点纠纷,当地警察便将所有人带到派出所询问情况。大连市政府驻京办闻讯后,暗地里与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合谋,对我予以刑事拘留。

但内查外调,没有找到任何能够证明我有“不轨”行为的证据,只能在将我拘留了37天后无罪释放。但地方政府驻京办却心有不甘,他们和东城区看守所的预审警官高田雨相互勾结,扣留了我的释放证明,并把我直接交给大连市公安局,再次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用警车接我的是大连市公安局一名姓赵的副局长和一名法制处处长。刚上车时,这位副局长又是软包中华烟又是咖啡和饮料,途中还冒雨下车买烧鸡和酒,一路上笑脸相迎,声称回去以后谈案子问题如何解决等等。但当车驶入大连地界时,该局长态度突然大变,声色俱厉地吼道“冯善有,如果我整不了你,我就不是公安局长!”此时我才知道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果然,到达大连后,他们直接把我送到了大连市公安局的拘留所进行司法拘留,其依据是由金州区法院提供的,即:我公司没有履行该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我作为法人代表,必须承担其法律后果。

自此而后,金州区法院在每一个拘留期(15天)到期之时,都要提前两天去拘留所,递上又一个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

那么,金州区法院所依据的都是哪些判决、又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书呢?
前文介绍,我公司因为遭到了重大损失,导致资金链断裂,在经营中难免捉襟见肘,时常有拖欠货款等情形出现,与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一些经济纠纷。但是,如果作为审判机关,金州区法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秉公执法,作出公正判决,使酉泉公司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那么这些经济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因为公司有能力偿还这些不算太多的债务。例如:我与张国利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金州区法院也承认“该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则,酉泉公司诉辽宁富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案,辽宁省国资委明确表态,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山菜加工厂根本没有被批准改制,所谓的转让和改制完全是虚假的,也就是说:富通公司根本没有资格承接和取代山菜厂成为“房东”。因此,富通公司非法行使房东的权利,以酉泉公司欠缴电费为借口,强行掐断生产电缆的行为,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并由此给酉泉公司造成了15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

但是,金州法院却全然不顾这个基本事实,在案外因素的左右下,判定富通公司不承担酉泉公司的损失。

另外,《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没能力偿还债务最长可拘留15天,执行期间为2年。而这些外债的法律文书早已过了“执行期”和“申请执行期”。金州区法院用这些已经过了执行期和申请执行期的案件来“执行”酉泉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非法关押,无疑是别有用心的打击报复。据有关人士透露,如果冯善有再次上访,将追究原审法院的责任,这就是事情的真相。

现在,我已经在这个拘留所被拘押了5个多月,并被继续关押,不知道何时是出头之日。
              
冯善有
联系电话:1861146391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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