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进行时,阜宁当局如临大敌

嵇 书 龙 无 罪—我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嵇书龙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辩护词如下:通过查阅全部案卷和会见嵇书龙和参加法庭审理活动,使本辩护人明确知道了本案产生的原始原因及其发生发展的基本过程,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嵇书龙无罪!

 本案原始原因和背景情况是,由于化学污染物的存放地点引发了上访的问题。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力,每一人都有权力成为对腐败或者其它社会问题的“四种人”。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上访的目的和主观动机,都是为了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繁衍,为了社会更加和谐和安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主观过错。而化学污染物的存放地点和存放条件如果违反客观科学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结果是每一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影响,每一个人都“跑不掉”!

 嵇书龙主观上没有实施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故意。案卷中展示物证中的截频照片,明显的显示那么多的不正常,给了我们很多信息,让人一眼就看出,有人给嵇书龙下了一个“套”。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可能,法庭将当时的录音当庭放给大家听一下,就会更加明白挑唆语言的露骨。这些因素再结合刑法学中的“挑唆犯罪”的理论或者叫做“钓鱼执法”的理论,嵇书龙完全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被刺激后的本能生理反应,主观“恶性”没有,完全没有!她是“上了别人的当”。

 嵇书龙客观上没有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我们可以实地亲身的设想一下:在公安局那种严密监控的审讯室里,将那么多的电脑,摄像机等贵重财物,故意放在嵇书龙的面前,不加以任何防护措施,这种行为符合常理么?这样做是什么目的?是什么人在背后作出的具体安排?今天,在座的每一位正常人都不难作出正确回答。

 本案那么多公安人员做的<<陈述>>的证人证言,看看他们证言所表诉的内容,在长达“数小时”的时间里,这些工作人员的作用和他们全部“正常工作”是内容就是当“看客”,看着嵇书龙在“犯罪”,并且,在公安局里实施故意犯罪。当时,这些身负重要责任的公安人员连普通老百姓“保护公物”的意识都没有。既然“保护公物”意识都没有,为什么现在却这般一致的”勇敢”站出来,异口同声的“证明”嵇书龙的所谓“犯罪事实”呢?这种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和“勇气”从何而来?是什么真实目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据上,本案事出有因。嵇书龙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比照《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其不构成妨害公务和寻衅滋事犯罪。也为了避免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伪证罪”和“徇私枉法罪”,请法庭立即宣告嵇书龙无罪!谢谢!

   辩护人:张成茂律师             2013年2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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