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劳模徐胜言状告交通局长截留侵吞征地补偿款

(徐胜言在北京)

《举报控告信》

举报控告人 徐胜言(徐胜延)  60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二组人
被举报控告人 王海兵 江苏省响水县交通运输副局长临海高等级公路征用负责人。
 
事实与理由:
20009月荣获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模范光荣称号。
2001年元月,我以每年缴纳2000元承包金转包了响水县国营黄海农场职工何兰手中250亩废弃地和50亩林地共计300亩,并负债投入几十万元资金,购买了机械、农具,建起了电灌站,新建六间购买两间瓦房。在这块“三荒”土地上安营扎寨。经过我一家十二年的车推担挑,人工开挖,机械平整,终于使这块沉睡千年的“三荒”土地发挥出经济效益。2006年又以8万元一次性转包。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终止了本案的合同不符合事实,违反以上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201110月,正当我一家十二年付出投入开发的三荒土地上,刚刚长出青绿旺盛的棉花、大豆、玉米时,《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铺设,强行占用我开发的土地104亩,当时讨要土地开垦开发补偿和误工损失费时,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以我的植树合同到期和合同不是我签为由,拒不支付我的土地开发开垦的土地征用及误工损失费,而我论理有遭到打骂不算,还动用权力机关对我行政拘留。其实,2008年省国土厅规定,沿海一带的荒碱地全部复垦,我所转包的“三荒”土地中的50亩宜林植树土地也随之复垦,根本不存在合同到期。《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铺设占用我104亩土地每年至少产粮20万斤,三年内可还清我平整开发所欠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故,承包人何兰有权将承包地以转包的方式流转给我。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以我的植树合同到期和合同不是我签订为由拒绝补偿,无视法律肆意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8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我全家老小利用十二年的辛苦付出开垦了250亩三荒土,是受《土地法》第38条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121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132条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规定足额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相关规定,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应该足额依法补偿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征用我流转的50亩林地和250亩自己开垦的三荒土地中的104亩土地,不但不予补偿,反而实施拘留压制打击报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59条规定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我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补赔。
强烈要求江苏省临海高等级公路征用单位停止侵权依法赔偿。
此致
举报控告人 徐胜言
电话:1538050358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土地和住房权利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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