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法隐瞒 最高法发回的纠错《复查函》

(2013/2/23)权利运动发布:
 这是一起无故遭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行政处罚案件。

因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违法违规致死我父的人命事件,天津市政府卫生局宣称武警医院不归地方管,致使我作为死者女儿欲哭无泪,而向北京武警等部门反映,没有任何过错,无故遭到天津公安局河北分局捏造罪名被行政处罚。

因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2007)公北决字第7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我经历了天津市所有的司法程序,均以“对公安行政处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一审: 天津河北区法院,案号:(2007)北行初字第314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法官林宝志、王秀英、刘静;
  
二审: 天津第一中级法院,案号:(2008)一中行终字第50 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驳回起诉的裁定正确”。法官任挂红、单宝明、…;
  
再审: 天津一中法院,案号:(2008)一中行申字第11号“本院认为:你申请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再审: 天津高级法院,案号:(2009)津高行监字第39 号“本院认为:原终审裁定维持一审驳回你起诉的裁定正确 不属于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正确”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对拘留、罚款……不服提起的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综上:天津各级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枉法作出错误裁定,剥夺受害人合法权利。
  
故,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2009年10月22日最高法院结案了,将该案发回天津高法复查,即《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可,天津高法欺骗当事人谎称:“本院未收到最高法院的相关材料”以此谎言欺骗当事人,拒不纠正错案。截止现在,天津高法仍然以该‘理由’搪塞狡辩,不给受害人平反,如此隐瞒最高法院发回的《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纠错函件。
  
总之:天津法院所作裁定,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直接对抗,反而将错就错,隐瞒最高法院让其纠错的函件。
  
几年时间已过,我的冤屈未澄清,为了讨回公道,洗雪冤屈,我依法无数次到各个部门反映,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天津法院枉法裁决、制造冤假错案。
  
要求:天津高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发回的《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复查案件,依法纠正错案,执行《宪法•法律》规定,还受害人公平、公正。
                                           
 受害人:张文艳
电话:022-8976 5751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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