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人民罚单”公民辩护(浣铁军/文)

【特别申明:为适应网络不完全参照法律文书。对本文搞笑辩护词,欢迎网友“拍砖”】
据网络1月3日,湖南长沙网友刘先生在一辆涉嫌违章停车的警车上拍到一张手写“违法行为告知单”的纸条,被网友称为开给警车的“人民罚单”。 @长沙警事1月4日快速回应网民的质疑,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据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警事获悉,1月5日,@长沙警事对违规使用“湘A2901警”警车的民警罗某责令其到辖区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同时针对罗某驾驶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的违纪行为,予以行政记过的纪律处分,并通报全市公安机关。

——公民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长沙市公安局),审判员(长沙市公安局纪委),人民陪审员(全国网友):
本着推进中国法治进步,及以公民的素质带动官员道德的进步为目的,我受长沙市被强制拆迁部分维权公民的建议与委托,现对长沙市公安局处罚“湘A2901警”驾驶员罗某的决定,涉嫌处罚过当进行代理辩护。请求长沙市公安局依法规将 “记过”纠正为 “警告”。

根据网友提供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被代理人将车逆向停在禁停区属实。代理人对交警部门罚款200记3分的处罚无异议,对行政记过有异议。

依据习近平主席在〈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任何个人与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让公民在每次判决中,能让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因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也有权利享受中国法制进步带来的红利。

代理人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迫于舆论的压力,盲目的为平息网络风波,从快,从重对被代理人给予行政记过不当。并严重的侵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章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本代理人认为:其一,“网络暴光”只能增加监督,不能影响公正;其二:以是否对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造成了损失与危害为处罚的衡量标准。纵观被代理人公车私用,造成国家的损失约100.00人民币。本代理人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次处罚更有指导性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本代理人认为,被代理人系初犯,不符合从重处罚的原则。

自古以来,中国公民对于官员,仅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没有要求“王子犯法必须加罪”。虽然长沙市公安局至今拒绝为,赠“截访先进单位”批评锦旗的公民拘留9日进行纠错;虽然长沙市公安局对罗晖局长暴力殴打上访人员进行包庇;虽然长沙市公安局一次性劳教25名因强制拆迁的上访人员;虽然长沙“房地局长日记”中,把强制拆迁上访人员公开“按敌对势力办”。这些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官民对立情绪,但是,不能成为影响长沙公民对事物公正判断的理由,更不能让被代理人的处罚成为“法外之地”。

因此,请求长沙市公安局重新审视长沙公民与全国网民的素质,长沙公民与全国网民不至于糊涂到非要加重处罚官员而获得满足与快感。被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属内部矛盾,全国网民也一定会把犯有轻微错误,并且愿意改正的官员纳入“人民”的范畴。对待人民的内部矛盾,应该摆事实,讲道理,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不能一棒子打死。长沙城市的经营理念应该顺应历史的潮流,不能落后于日益增长的公民意识。
由上,请求长沙市公安局对被代理人的处罚进行复议,对代理人的意见予以采信并依法依规,依情依理,将 “记过”纠正为 “警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湖湘精神!

代理人:长沙被强制拆迁维权部分公民
执笔:新浪网友@湖南锦旗哥浣铁军
于中国劳动教养宣布停止使用之日
2013.01.0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言论自由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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