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言而无信,胜诉当事人侯景顺被逼上绝境

(2012/12/17)权利运动发布: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诉讼当事人侯景顺,有投资砂石场股份,因与砂石场合伙人刘毅、史建平产生股权纠纷而提起诉讼。2001年元宝区法院作出(2001)元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侯景顺的诉讼请求。但,胜诉的案子一直得不到执行,导致侯景顺长期上访。

2011年8月25号,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元宝区法院向侯景顺提出该起执行案一次性了结方案,上访已筋疲力尽的侯景顺遂与元宝区法院签署了息访协议,由法院一次支付人民币30万,并约定在一月之内付清。该协议不仅由元宝区法院的院长韩英波签字,当时双方还请公证处到现场做了公证,可一年多过去了也没兑现。

除砂石场股权纠纷案外,侯景顺父亲侯振海于1993年用门市房与开发商成达房地产公司置换了丹东市金元宝商业城的5个精品间,面积为81.8平方米。因开发商违约,侯景顺起诉到元宝区法院,该法院于1995年10月20日作出:“成达房地产公司交付81.8平方米营业面积;另支付滞纳金3.2万元、租金损失10万元”的民事判决。但该案同样至今未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判决胜诉了不执行,息访协议不兑现,一个当事人在同一法院两次胜诉得不到执行,还何谈司法保障公平正义?

侯景顺电话:1384255077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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