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诉权,福州冤民林应强再致福建马新岚院长公开信

(2012/11/7)权利运动发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

前天(11月5日)我在福建著名维权人士纪斯尊的陪同下到贵院上访,询问有关我遭构陷被坐牢4年一案的申诉复核情况!可是在贵院电脑上竟查不出有关来访及申诉复核记录,后经办法官汤仲捷告知我说,我的申诉复核已转到福州政法委处置,我和纪斯尊当场都表示不解。
我冤狱4年诉告无门,在今年春节前就曾致信给马院长,寻求您为我伸张正义!没想到贵院在受理我申诉复核近3年后,仍然不依法作出申诉复核决定。申诉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定提请再审的合法权利,也是贵院依法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

贵院随意非法剥夺我的诉权,将我的申诉复核权转给福州政法委处置,明显不合常理,也不合法。我冤狱4年一案只是一起极其普通的、简单的刑事案件,福州政法委至于介入吗?难道福州政法委可以干涉司法?难道福州政法委也是福州腐败村长张文灿他家开的?

 我冤狱4年,事因告发福州腐败村长张文灿贪腐,才遭张文灿等3人无中生有所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2007年11月6日我被仓山公安分局先以莫须有的“利用邪教(法轮功)破坏国家法律组织实施” 罪名刑事拘留,后仅根据张文灿、邱玉明、张章平(都是我的举报对象)等3人的言辞证言,变更罪名凭空捏造事实炮制出“敲诈勒索”一案降罪与我(仓山法院一审(2009)仓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4年,追缴违法所得53000元返还给张文灿”,福州中院二审(2009)榕刑终字第4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纵观本案不难看出福州市和仓山区两级公、检、法人员查案都是建立在徇私枉法基础之上,只对我一人予以追诉,对和我一起同时涉“案”(公诉机关起诉的第一、三起),所起作用相当的其他“共犯”,却未依法予以追诉。显然他们是以违法追究我刑事责任为目的,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裁,故意制造冤案。

我和已81岁高龄父亲林东发都强烈不服,向福州中院申诉竟被“驳回”。为此我父亲林东发于2010年1月20日到贵院提请申诉复核,同时出于强烈的愤慨,不顾年老多病还愤然多次进京“告御状”、“告洋状”为我伸冤!之后体弱患重病(肝炎)妻子张惠仙也带着当时仅9岁的儿子走上了为我申冤的上访路,从此我一家人都成了访民。

我于刑满出狱后的第二天,就到贵院再次提请申诉复核。但前后3年时间过去了,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复核时限,得到的却是“复核权转给福州政法委处置”,真令人费解。

综上所述,鉴于我的申诉复核权无端遭贵院剥夺,我特在18大召开前夕,再次致公开信给马院长,强烈要求“还我诉权”,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将诬告犯罪的张文灿等3人绳之以法!

   致礼!                                                
福州冤民:林应强
住:福州仓山盖山镇屿宅村秀宅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