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避《劳动法》无补偿解雇员工(2千万业绩)



Photo:工龄12年,业绩2千万——李明荟还是被中人寿保险公司无补偿解雇;去法院打官司——主审法官竟然当场电话“请示”被告代理人

(2009-1-9)权利运动发布:1月8日晚,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的李明荟女士向权利运动发来讯息:李明荟投诉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五通桥支公司为避免执行《劳动法》,强迫与员工签定霸王条款,当员工拒绝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协议后,曾经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做了2千万业绩的员工李明荟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解雇。

据悉,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在大陆实施,2008年6月14日李明荟工作的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五通桥支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包括李明荟)签订一份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前,曾订立的代理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李明荟的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完全可以签订一份有保障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李明荟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这样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霸王合同而遭到非法解雇,更为恶劣的是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在李明荟的工资中扣了12年的“三金”,却从未为其在社保部门办理保险,因此李明荟拒绝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协议。

2008年6月24日李明荟向地方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拒绝提供有其管理的97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却向劳动仲裁出示一份05年申请人签订的“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来证明李明荟与保险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侵害了李明荟的合法权益,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竟然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申请人李明荟的合法请求。

2008年9月12日,李明荟向乐山市五通桥区法院提起诉讼,12月29日五通桥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相关证人当庭证实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出具的“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是伪造的,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仍然拒绝向法庭提供97年李明荟与其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法庭审理结束后,李明荟的代理人著名律师张成茂先生依约对卷宗进行查阅和复印,令人震惊的一幕发生了,主审法官舒志军竟然当场电话“请示”被告代理人,最终依法查阅复印的权利遭到非法拒绝,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法官舒志军被依法要求回避。

据悉,李明荟1997年经乐山市五通桥区委书记何健推荐、区组织部田华云安排,从招商局调到中保人寿乐山五通桥支公司工作。由于李明荟是经济管理专业,在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得心应手,从开始的业务员到业务经理,又从高级业务经理到部门经理,12年中为中保人寿五通桥支公司签订保单924份,保险金额近2千万人民币。

李明荟的个案不仅说明了大陆保险公司的诚实守信的缺失,更说明了当今大陆劳工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事实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制度造成的强势和弱势,国有企业(如电信、银行等)的大量劳工“享受”到了“卸磨杀驴”的待遇。权利运动希望乐山市当局和法院能够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维护李明荟的合法权益。

相关联系:
李明荟:13990627363.
乐山五通桥区法院伍院长13508144438
主管民事付院长刘小明13808131578
乐山市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黄力生号为08333399128、宅08332455070
公司纪委吴劲松13908130346,宅08332454692
人寿省办黄进13668238987(张建平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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