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借资怎能修了路还款时再“拆桥”?

(借款凭证)


(2012-10-29)权利运动发布:
19962月,江苏新长铁路建设向我大力集团人均摊派借资150-200元,实际借款总额136680元(附借据复印件2张),原定5年还清本息,可是后来欠催不理,直到人大代表和广大有识之士质疑声声,今年6月终于着手还款。但大丰清还铁路借资办公室(以下简称清还办)工作人员对我公司群众的还款要求拒不理睬,引起公司全员意见纷纷,现查明如下事实,特作回报和说明:

一、大丰市清还办主观推测我单位属“集体借资”,故神秘依据大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80号《关于清还铁路借资款的通知》中的第1还款方式,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垫资支付铁路借资款的,给予单位相应的持股权,不再还本付息。可是,大力集团已被依法注销近十年了,还有什么“单位持股权”可言?丝毫未征得主人同意,怎能强行支配百姓的借款?

二、经了解:我单位被恶意改制后,该类借资款未被纳入改制成本,未与工人结算,而其还款方式第3条对此实际情况含糊其词,不便操作。

三、这笔借资究竟来自公款还是来自工人?

对解决好这次还资的关键问题,我们进行了回顾,事情发生在广大人民对“三乱”(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深恶痛绝、国务院反复制止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那时以公权从工人分配款中强行扣款是常有的事,引起群众怨声载道。底层官员害怕影响政绩丢了乌纱,常以权采用“飞过海”之法(即:不通过逐人动员收款,而预先从分配奖金总额中按要求数额整体截留上缴完成“三乱”任务了事),经了解,不但我单位如此,其它大部分单位也都采用“飞过海”,仅仅是具体操作程序不尽相同而已。

再说,当时摊派都以人数计算,而不是以单位派款,我公司原董事长等经办人最近很坦率而肯定地说:不管谁来调查,我们都如实证明:这是应发给职工的奖金款!显而易见,这笔借资最终仍应属于工人,而大丰市还资办未经调查,竞以主观推测而扣没了我们的血汗钱,应迅速无条件归还原主,上述情况受全员委托已向各相关部门以及大丰市、盐城市领导接待日反复书面投诉,至今无果,特请求上级依法督促,尽快答复并落实处理到位,以安民心!

谨呈

盐城市委赵鹏书记(抄报中共18大主席团)

原江苏大力集团讨还铁路借资      

全员委托承办人:吕如清          

联系地址:大丰市新丰镇自由街26

联系电话:1309210218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编:224171                

O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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