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枉法裁判作释明,无锡中级法院是开明还是无耻?

(2012/10/27)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才方500余平米的房屋,于2010年11月19日在宜兴市政府的强制拆迁令下已经被毁灭,万才方诉宜兴市政府违法强拆的行政诉讼,也经历了宜兴市、无锡市两级法院的恶意枉判后进入了申请再审阶段。
本来,“民告官”遭党绝对领导的人民法院恶意枉判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人们也已因习以为常而见怪不怪。不料婊子坟上偏要立上一块贞节牌坊,恶心恶心受尽欺压和掠夺的中国老百姓,徇私枉法始作俑者的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给徇私枉法的受害者万才方送达了(2012)锡行终字第0039号行政判决的释明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什么徇私枉法的始作俑者不是作出一审枉判的宜兴市法院?因为诉宜兴市政府的初审法院本来应该在无锡市中级法院)

在无锡市中院的函中,其释明意见为:宜兴市建设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了融达房地产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符合《拆管条例》第七条的五要素,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经本院(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故要求万才方息诉服判。

万才方之所以起诉宜兴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行为违法,正是基于宜兴市建设局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的事实。按法律规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一个要审查就是申请人有没有“建设项目批准书”,而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获得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批准书”的时间是2011年的3月7日,而此时万才方的房屋早已被宜兴市政府下令强拆,可见宜兴市政府的强拆完全是一个没有争议的不法行为!

至于无锡市中级法院所称的:且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经本院(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据了解,在无锡市中院作出(2007)锡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前,并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同地块被拆迁人万顺清诉《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的行政诉讼通知万才方参加诉讼,那么万才方的诉权就不容被非法剥夺!且,一个不折不扣的、违法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居然被宜兴市和无锡市两级法院判为合法有效,可见由党绝对领导的人民法院在枉法上的胆大包天!

万才芳的房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西路86号,两间两层楼房约500余平米。2005年,宜兴市政府以每平米1000元左右超低价格将万才芳房屋所在(阳泉北侧)地块800余亩土地非法倒卖给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而据《中国财富》记者调查,这样的价格不及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使超过10个亿的国家财政流入了官商的私囊。《中国财富》记者还调查到,融达房地产公司的老板石国松用集体资产大肆向宜兴市的官员进行行贿。

由于阳泉北侧地块涉县严重的官商勾结倒卖土地的腐败,而且还没有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所以该地块居民一直抵制非法拆迁,而万才芳又是该地块坚持依法维权的代表之一,所以2010年11月19日,宜兴市政府派出大批公安、城管在光天化日之下先将万才芳一家5口关入黑监狱,然而再将房屋夷为平地。

宜兴市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敢于公然地恶意枉判,且肆无忌惮对恶意枉判作出释明,不知是不是与党对人民法院的绝对领导有关?
万才方电话:1306366692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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