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更暴露出北京公安人员胡作非为的本性(吴田丽/文)


(2012/9/20)权利运动发布:
本人吴田丽,因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公安分局作出的京公门决字[2012]第0003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8月7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时还依法要求查阅门头沟分局依法应当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延至9月10日,我终于收到市局一个张姓警官的电话通知,于13日下午前往市局查阅了卷。
因张警官对卷里的东西不许复印、不许拍照,故本人只能凭记忆对卷里的三份北京市朝阳分局来广营派出所警察朱志伟、刘振清和一份名字写得跟天书一般让人看不出来的警察提供的证词发表一下意见:
第一个题目:酷爱说谎的警察
理由是:
1、谎话先生“天书警察”
“天书警察”出书证说:6月30日上午9点多钟,吴田丽在会议中心西侧20米处被查获。
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大家知道,北京的“党代会”是在北京会议中心召开,附近几百米没有公交车站。
我乘坐公交车下车的站名叫做辛店村,下车即有着便衣的警察(阅卷知道他叫刘振清)上来问本人到哪儿去?当得知我是去会议中心找党代会的会务组,便很是热情的让我在那里等一会儿,说有车接我们过去(当时已有几个市民在那里等车了)。警车到来,径直将我等三人接到当地的一个汽车检测场里,说这里就是北京党代会会务组的接待处。
辛店村公交车站与会议中心不在一条马路上,二者相距得有千把米。即便会务组接待处距会议中心也得有好几百米。称“天书警察”为谎话先生很尊重他了吧!
2、笑里藏刀刘警官
来广营派出所巡警队民警刘振清说:6月30日上午9点多车站,一老一少从车上下来,说是门头沟区人,因为拆迁到会议中心交材料,告诉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劝他们离开,她们不走,后被拉到登记点。

刘警官怎么接待我的前面已述,在这是我要说明,我依法到会议中心去找最最亲爱的党“妈妈”,反映门头沟区党委书记韩子荣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依法办事,纵容其领导下的门头沟区政府大搞违法拆迁,违法建设的问题可是什么材料没有带。他说我到会议中心交材料纯粹是胡说。
另外,明明党代会在当地一个汽车检测场里设立了接待处,且天天都有许多市民到那里反映情况,我去的那会儿功夫就亲眼见到接待了十几个上访人员,刘警官楞说这里不是上访的地方,这不是撒谎又是什么,这不是明目张胆地离间最最亲爱的党“妈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又是什么?!
3、嘴里可以跑火车的朱警长
据说朱志伟是个警长,他这样作证:吴田丽在登记处拿了2个身份证进行登记,我才知道她是门头沟区的叫吴田丽,基本情况登记完,就大声嚷嚷要走,嚷嚷了半个小时,经劝阻后还嚷嚷,断断续续的嚷嚷了一个半小时。

朱警长的话只印证了一点点真实情况,即我在致市局《行政复议书》里写道的:“问题反映过后,申请人欲返程回家,却被当地警察拦住不让走,说是安排车送申请人回去”,但其它全是假的。因为我并没有向朱警长编造的那样“嚷嚷了半个小时,经劝阻后还嚷嚷,断断续续的嚷嚷了一个半小时。”
我自2003年被贪官污吏逼上苦难无比的上访之路以来,到一个地方被警察违法拦住不让走,再由属地派出所来车接回已经好多次了。由警察接回对我来说是件好事,第一节帮我省了公交车费,第二为我省了时间,第三让我享受了警察的特权。特别是这次去找最最亲爱的党“妈妈”反映问题,我那年近80的老娘也跟我一起挤公交车前往,由警车送回家即能让老娘减少返回挤车之苦,还稍带风光一下该有多好,我怎么可能嚷嚷呢?

再说我在接待处还碰上了非常熟识的治安总队的杨海波、柴宇警官。见到他们,我高兴还高兴不过来,怎么可能不给他们面子的嚷嚷呢?

闻知有车接我和老娘回去,我先同杨海波唠会嗑儿,又同柴宇聊一阵子,还同他们那里一个年纪四、五十岁,戴着一付眼镜的男子说了会儿话,然后跟东城区也来反映问题的蔺中军女士话起家常,两个小时不知不觉地过去了。这些人完全能够为我作证。

我强烈要求市局找治安总队警察杨海波、柴宇和公民蔺中军,朝阳区的吴秀兰、孙九英等进行调查取证,以证实朱志伟警长到底是不是满嘴跑火车似地说瞎话。

另外,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大纲》(以下简称:《执法大纲》)规定,北京自2010年起就要求警察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所有执法活动。再有,党代会会务组接待处安有好多监控录相,接待人员也有好多名。我相信没有经过编辑的录相绝对不会撒谎,故强烈要求市局调取朱振清依据《执法大纲》应该随身携带的专用警具上的录音录像以及接待处现场的监控录相来印证朱振清对我的栽赃陷害。

第二个题目:门头沟分局对我实施行政拘留程序违法部分
1.对三名警察的证词,没有录音、录相以及其它人员予以证实程序违法
天书警察、刘振清和朱志伟的证词均没有《执法大纲》规定的“:民警在面对市民的时候,他的一举一动均有影音记录”的规定,特别是我在党代会会务组接待处的二个小时里,门头沟分局只要当时在现场的朱振清出一份孤证,而不要当时也在现场的治安总队的警察和公民出证,更不调取现场监控录相的行为显然是在故意程序违法。

2.警察撒谎为最严重的程序违法
事实充分证明:三名出证警察全部都在撒谎,都在作伪证。这三名警察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他们宣了誓的《警察誓言》,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门头沟分局明知或者与这三名警察恶意串通陷害我,同样也触犯了刑法。
3. 门头沟分局的《处罚决定书》没有适用法律
尽管门头沟分局《处罚决定书》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我行政拘留,但事实是:《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并没有第二项。如果你们认为有,本人特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全文抄载如下:“(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请你们给指出来这第二项到底写在了在哪里。
4.门头沟分局对本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书面答复
《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但我到市局查阅卷却没有看到门头沟分局依法应当提交的书面答复。为了防止市局事后让门头沟分局再补书面答复,我于9月14日几次给市局的张警官通电话进行了证实。

仅凭没有书面答复这一条,市局就当依据《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撤销门头沟分局对我的违法行政处罚。

最后,我强烈要求市局向我提供“天书警察”、刘振清、朱志伟三人的证词复印件..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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