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公民送锦旗批评政府被拘留一案庭审纪实


作者:潇湘啄木鸟

(2012-8-1)权利运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然而,一些地方官僚违法行政,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对公民的批评和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视为洪水猛兽,千方百计进行阻拦、打压甚至进行打击报复。全国关注并被主流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中国首例公民送锦旗批评政府截访,被拘留一案终于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2731日上午9:00开庭前,来自江西、湖北、北京、株洲、宁乡等多地的群众和部分法学院的学生纷纷赶到长沙,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大门前就陆续聚集了申请旁听的群众约100余人,大量警察维持秩序,结果,仅允许约40-50人进入。

岳麓区法院1号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中国社科院于建嵘教授的助手,黎学文赫然在旁听席上就座。审判长、审判员和原被告及代理人相继就位,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由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朱孝顶、章建勤二位律师免费代理并同时出庭。

在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原告律师高度慨括切入主题:本案是由于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力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权、监督权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

对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所提供的12份证据进行了逐条地质证、反驳。其中关键性证据质证尤为抢眼:

一、被告证据《报案材料》中,长沙市信访局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的时间是201249日;而原告送锦旗的时间是2012326日。即在送锦旗后15天才报案。

这就证明在送锦旗后长达15天期间,长沙市信访局在不存在任何不能报案的法定情形下,而没有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如果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等公民送锦旗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长沙市信访局应当在当天事发时就要向公安110报案,更没有理由在送锦旗长达15天之后才报案。

因此,被告这一证据证明,长沙市信访局在送锦旗后长达15天期间,没有认定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等公民送锦旗存在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被告证据《长沙市岳麓分局受案登记表》中,长沙市信访局向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报案的时间是201249日;送锦旗的案发时间是2012326日。即在送锦旗发案后15天才报案受案。

同样证明在送锦旗发案后长达15天期间,长沙市信访局在不存在任何不能报案的法定情形下,没有向公安110报案。应当视为长沙市信访局认定原告浣铁军,刘志方等访民送锦旗没有影响其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被告证据《来访人员登记表》证明以下事实:

1,证据《来访人员登记表》共9页,证明了326日来访人员登记时间从早上801分开始,至909分登记5人:至1001分又增加登记21人:至1103分又增加登记21人:至1157分又增加登记5人。共计登记上访人员共52人。从而证明,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工作秩序整个上午,自早上8时至中午1157分信访登记工作并没有中断,信访工作秩序并没有被扰乱。

2,登记的52名上访人员,其中“来访事由”是因征地拆迁纠纷的有40余人,占来访人员的绝大多数,而且很多来访人员是因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答复和解决而多次来上访的人员。

3,证明长沙市存在的征地拆迁问题十分突出及严重;证明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因征地拆迁纠纷来访人员的信访事宜进行协调、处置和答复很不得力。

4,该证据正好证明了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工作秩序正常,信访登记工作并没有中断,信访工作秩序也没有被扰乱。因此,不能作为证明原告浣铁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证。

四、被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出具的,存在以下问题:

1,《证明材料》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在事发15天后才出具的,其真实性存在疑问。

2,由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市信访局接待处出具该《证明材料》有为掩盖其接访工作失职之嫌。

3,该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存在疑点,《证明材料》称“浣铁军等30余人陆续到市信访局接访大厅门口及附近聚集,浣铁军、刘志方两人并没有到接待窗口进行登记和接谈。”与事实不符。

其一、30余访民是陆续来上访的,而不是来“聚集”的,将正常“上访”证明为非法“聚集” ,有为认定“聚众扰乱秩序” 作伪证之嫌;

其二、浣铁军、刘志方两人没有登记和接谈,不能证明浣铁军,刘志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反而证明了长沙市信访局接待上访工作不及时、不规范。

4,该证据不能作为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证。

五、对被告提供的长沙市政府信访局接待处处长胡X、副处长张X、保安队长刘XX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在案发15天后提供的仅仅只有他们的证言没有证据效力;且以上胡 XX等人的证言均涉嫌采取诬告的方式报假案的法律责任;刘XX涉嫌采取诬告的方式作假证的法律责任。

被告一方面指控原告实施了非法“聚集” 、“起哄”、“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以致“信访局无法工作”的行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对此,原告律师曾在庭前向法院审判庭提出了司法取证2012326日市政府信访局视频录像资料以还原真实情况,对此,长沙市人民政府机关保卫处和岳麓公安分局出示书面证明,异口同声的解释称:由于信访局录像设备硬盘小的原因,无法取得一个月以前的录像资料;被告代理人也进行了同样的辩解,且又作出了另一种与此矛盾的辩解称:曾经去调取过326日信访局现场的录像资料“只因录像资料模糊不清就没有调取”,由此可见,被告不是因为信访局录像设备的技术原因,而是被告拒绝提供有利原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的规定:原告浣铁军、刘志方在2012326日没有实施被告指控的非法“聚集”
、“起哄”、“扰乱信访局工作秩序”以致“信访局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

因原告将被告提供的证据向公众公布,被告代理人当庭对原告进行威胁称:(因其证据公布于众)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庭辩论程序,原告代理人以大量的事实证明:被告将一个治安行政案件采用刑事案件的措施对原告动用金星、观沙岭,望月湖等三个派出所的警力使用跟踪、蹬点守候等手段对原告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在本案辩论中大量引用刑事法律来适用本案,甚至称:“信访局每天都有几十人来上访,为什么我们不追究别人,只追究原告两人”?当即遭到原告代理人的驳斥:按被告代理人的逻辑是:“因为我们抓了你原告,所以你原告就是扰乱了信访局的工作秩序”
!其荒谬的逻辑引起旁听群众的一阵哄笑,其打击报复原告,选择性执法的行径昭然若揭。

原告、被告在法庭辩论中唇枪舌剑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原告律师步步为营,深入浅出,章法有序,直指要害。旁听群众大呼“旁听一场庭,胜读十年书,过瘾”!!

在最后陈述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公民依照宪法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批评权、监督权,批评监督长沙市信访局的截访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温总理说过,“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也要将异议人士请进中南海”…我们真诚地希望长沙市信访局能认真听取上访群众的诉求,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创建和谐社会,否则,“法治湖南”只会是一句空话!

我们要求本案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法庭申请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本案中发现的有关人员涉嫌栽赃陷害原告的案件事实。

原告浣铁军、刘志方分别也作了最后陈述,表示:我们——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将一如既往,为实现“法治中国”,“法治湖南”作出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我们不怕流血不怕牺牲!

被告仍表示坚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后,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对审理结果未作说明。

此信息由浣铁军博客提供、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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