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海凤向法院就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工具提起民事诉讼不适格的确认


2012-8-3)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在人民法院对应当受理的诉讼拒不按照诉讼法规定受理、或拒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特色下,一些人民法院却在大肆受理不具有起诉条件、甚至不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滥用诉权案件,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江苏无锡滨湖区法院受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工具提起的民事诉讼就是最好的例证!201281日,受害人许海凤已向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和民一庭庭长徐贞寄出了关于“对孟环、陈辉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确认”的申请,经查询王春年和徐贞已签收,滨湖区法院是一意孤行继续践踏法制、破坏法律实施,还是回到司法公正的位置上来?权利运动将予以密切关注】

(许海凤通过向政府购买土地建造了500余平米的别墅)
(别墅遭到犯罪嫌疑人破坏后,许海凤搭蒙古包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工具)
(许海凤邮寄邮寄给王春年和徐贞的确认申请凭证)

附《对孟环、陈辉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确认申请》

申请人:

许海凤,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石塘村杨湾里38号别墅所有权人。身份证号:320222196904106125.联系电话:15052436408.

申请事项:

申请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就同案犯罪工具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给予确认。

事实和理由:

201099日下午,申请人和女儿突然被绑架,拥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杨湾里38号别墅【证据1】的屋顶部分遭到非法的损毁。20101124日中午,申请人接邻居电话的紧急告知,称又有两台大型挖机再次对38号别墅进行故意毁坏。申请人及时拨打110报警,申请人先于民警赶到现场后,别墅已被彻底拆毁,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工具在现场、即两台挖机。警察告知申请人,因派出所场地太小,无法放置作为犯罪工具的挖机,所以先放置在申请人别墅的废墟上。公安机关已对此故意毁坏财物事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刑事案件立案告知书》【证据2】,因此,申请人并非无故扣押或非法占有挖机,而是在协助公安机关看管犯罪工具。

2012627日,申请人突然收到滨湖区法院发出的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传票,才得知公安机关声称一直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居然摇身一变,到法院就被扣押的犯罪工具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为此,申请人曾于201278日向滨湖区法院民一庭就犯罪嫌疑人滥用诉权递交了书面举报【证据3】,请求民一庭在所谓的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日将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但证据交换当日,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始终未在法庭出现。

综上,本案为“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挖机为该案的犯罪工具,且涉案经济损失的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故申请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孟环、陈辉就该案犯罪工具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给予确认,并依法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此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春年、民一庭 

2012 81

附: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

另据权利运动了解,目前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下依然逍遥法外,而受害人许海凤的妈妈却因为依法上访维权被当局关押在黑监狱已一个多月了。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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