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才芳诉宜兴市政府非法强拆案二审再遭无锡市中院黑心枉判

(官商勾结的不法利益就是“党的利益之上”在这张拆迁许可证上体现的是淋漓尽致)


2012/8/23)权利运动发布:

2012822日,遭宜兴市人民政府不法强拆的难民万才芳收到了无锡市中级法院邮寄送达的(2012)锡行终字第0039号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书。至此,万才芳的合法权益在黑心判决下只剩下漫长的申诉之路了。

政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先生所说的黑心判决,在行政诉讼中体现出这样的特征: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基本上所有的违法行政的被告均不会到庭参加诉讼,那份胸有成竹的态度显然在预告着法庭的审理只不过是走过场,判决的结果早已经既定!而秉承“党的利益之上”的人民法院,也必然使法律和事实让位与绝对领导者的不法利益。万才芳连续遭到枉法裁判就是这一类黑心判决的典型案例。

万才芳诉宜兴市政府一案的基本事实是:

2005831日,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以只有市场价格三分之一的价钱就获得宜兴市阳泉西路北侧的80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619日,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获得宜兴市建设局颁发的宜规地(2006)第001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6322日,宜兴市建设局以“房屋拆迁项目”为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颁发宜拆许字(2006)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200947日,宜兴市人民政府依据宜兴市建设局申请,对“房屋拆迁项目”中的万才芳500余平米房屋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20101119日上午,由宜兴市政府授权宜城街道组织人员对万才芳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201137日,宜兴市发改委为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的金城花园商住楼项目颁发建设项目批准书。

依据以上的基本事实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7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条的规定,宜兴市政府在没有对强制拆迁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或者故意不作审查,就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首先,房屋拆迁项目不是建设项目,无论是房地产公司还是开发公司,都必须以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批准书”、而非以“房屋拆迁项目”向建设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管房屋拆迁的建设局以“房屋拆迁项目”向开发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这,是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刚性规定的;

更为关键的是,宜兴市政府受理强制拆迁申请时,必须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7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条的规定,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五项必备条件进行严格审查,融达房地产公司直到2011年才获得建设项目批准书,而万才芳的房屋却早在2010年就遭到了强拆,宜兴市政府在受理强制拆迁申请后,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显然属于侵害万才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律是明确的,事实更是清楚的,但无锡市中院又是怎样审理和判决的呢?法律和事实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无关,就是整个案件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特色!这样的黑心判决,难道与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以及法院奉行“党的利益之上”没有关系?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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